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利优先审查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4-01-06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支持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对我市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符合“两龙头”(汽车机械、农产品加工)、“四大支柱”(冶金建材、医药化工、电子信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企业,在专利优先审查手续简化上,予以倾斜。

一、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四、优先审查实施方法。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我市企业和专利、由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给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跟踪服务,适时反馈有关审查信息。

五、注重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媒体渠道,推广有关经验做法,营造支持优质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事宜。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解释。

随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5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