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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个体工商户精准培育帮扶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4-08-28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实现稳健持续健康发展,助力经营主体梯度成长,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及《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扶持与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的实际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核心,聚焦个体工商户这一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着眼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以分型确定服务重点,以分类发挥示范作用,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

1.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通过精准培育帮扶,引导个体工商户向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经营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2.优化个体工商户结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发展潜力等因素,实施分型分类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结构优化升级,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

3.增强个体工商户获得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服务流程,降低经营成本,解决个体工商户在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用工难、市场开拓难等问题,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4.促进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投身个体经济,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5.构建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精准培育帮扶的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动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三、重点工作

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和精准帮扶。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在分型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评选机制。在分型分类的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服务,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

增强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个体工商户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突出党建引领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充分发挥“小个专”综合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营造个体工商户发展良好氛围。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持续宣传贯彻《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加强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分型培育

根据成立时间、经营规模、缴税数额等指标,将存续且正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型,根据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阶段和诉求重点,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帮扶措施。

(一)分型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存续状态(含正常经营、筹备开业、间歇性经营状态,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B.暂无经营意愿或完全失联的;

C.已办理歇业登记的;

D.被税务部门列入“非正常户”的。

2.专有标准

A.生存型。符合分型基础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额在5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

2上年总营业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

C.发展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必须成立2年及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2属于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3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额2000元(含)以上的;

4上年总营业收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

(二)分型判定

1.判定方式。分型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更新相关个体工商户数据后,由平台系统自动进行分型划定,完成数据汇总,并对分型结果进行公开公示。

2.分型周期。每年更新一次分型数据库,即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更新。分型判定通过与更新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取消分型。

3.结果查询。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相关网站,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

五、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基于分型结果开展,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对纳入分型培育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中表现突出、具有地方产业特色进行分类,加大对执着坚守、特色鲜明、新产业新业态等个体工商户的选优和“拔尖”培养,提升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总体水平。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从而提供精准帮扶。分类标准如下:

(一)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专有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为群众熟知且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曾被评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省级、随州级、高新区级均可);

2)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老字号;或属于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

3)拥有自主有效的注册商标、发明专利权持有人;

4)曾获县级及以上表彰荣誉。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主要指依托区域特产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从事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

2)曾被评为“示范家庭农场”;从事本地传统特色农产业、农业品牌等相关行业领域;

3)从事商贸进出口等领域相关行业;

4)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挂靠行业协会推荐,具有明显经营特色的。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指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从事行业列入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从事行业属于省、市、县民间传统艺术;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指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或者采用体验式、参与式新型经营方式;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新业态;

3)在实地经营基础上,在电商平台具有一个以上网络店铺,从事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4)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负面清单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进行分类培育、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

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

3.不纳入分型培育的个体工商户,不进行分类培育;

4.其他不宜纳入分类培育的情形:如在培育前或培育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发现时间,选择不进行分类培育、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

(三)分类认定

1.认定方式

①自愿申报认定。建立“名特优新”申报机制,公布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对个体工商户自愿申报入库的申请,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审专班,按照自愿申报、走访核实、部门会审、综合评定等流程,选入“名特优新”名录库。

②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例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等,依据高新区相关部门掌握的数据和信息,推荐选入“名特优新”名录库。

2.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符合多个类别条件的,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分批准认定公布名单,逐步实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入库数量饱和。

3.认定时间

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进行。11月底前完成个体工商户分类的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2月底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

4.有效期限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内可以“免申即享”相关培育政策。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录库,按照5%总量计算的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有效期内,认定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分类入库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库。在入库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C.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入库资格和入库结果的,移出名录库,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工作措施

)落实分型分类帮扶培育措施

按照《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减租、减税、减费等纾困普惠政策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异化政策帮扶措施。

1.分型差异化帮扶

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稳经营”“助发展”和“促壮大”三个目标开展培育。

1)“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突出“稳经营”。一是统筹各方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低价或免费经营场所、降低用能成本、减免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契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免以及重点群体税收减免。二是加大担保增信力度,做到“能担尽担”,降低担保费率。三是加强信用修复帮扶。

2)“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在充分享受“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突出“助发展”。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源倾斜,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分类别、分层次、分领域、分信用风险等级提供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二是支持鼓励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三是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相关培训辅导。

3)“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在充分享受“生存型”“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突出“促壮大”。一是提升个体工商户创新创造能力,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二是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向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三是强化产业政策综合扶持,对接适用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相关政策,加大贷款贴息力度。

2.分类差异化培育

“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除享受省市应享政策外,创新给予六个方面帮扶支持措施。

1)给予荣誉奖励。对评定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颁发一张荣誉证书、一块荣誉牌匾,并在各类媒体宣传推介,扩大商户知名度。

2)对接专门金融产品。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给予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探索“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银行贷款”,推行个体工商户信用A、B、C、D等级差异化授信,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贷款等信用贷款模式。组建个体工商户金融联络员队伍,梳理匹配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信息,提升融资对接效率。

3)实施分类监管机制。个体工商户按“名特优新”分类和A、B、C、D四级信用评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名特优新”和A级信用个体户,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另外实施检查监管;B级信用个体户,按常规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C级信用个体户,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D级信用个体户,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同时帮扶提升信用水平,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主动提供政策帮扶,引导其主动修复信用。

4)扩大对“名特优新”“首违不罚”范围。开展柔性监管执法,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推进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名特优新”个体户首次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实行“首违不罚”,对当事人认错认罚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认罚择轻”。

5)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实个体工商户“小个专”党建阵地,注重从“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强化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思想引导、力量凝聚、关爱服务,以党建引领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6)提供各类服务保障。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实施质量帮扶服务、计量帮扶服务、标准化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和服务,免费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3.转型升级帮扶

1)精简“个转企”受理模式,简化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办结,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字号、专利、商标等可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使用。力争促进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全周期全生命全链条高质量发展。

2)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转型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对被认定为省、国家级“隐形冠军”企业的,按照高新区有关文件精神兑现奖励。

)优化政务环境

积极推行“智慧审批”“极简审批”,持续优化证照联办服务,拓展“一业一证”改革行业范围,实施“一照多址”对在高新区区域内设立多个门店的,尊重其意愿,自主选择按照新设立办理各门店营业执照或者按照“一照多址”办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查处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障个体工商户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平等权益。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落实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和包容审慎监管。实施特殊性帮扶政策。对经营场所受季节性影响较大每年一定时间内需停业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季节性经营”。对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人员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标注为“困难户”。依托湖北省个体工商户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个体工商户诉求和意见建议转办、核查、处置、督办和反馈机制,依法妥善处置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高新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帮扶政策,在金融、人才、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实质性支持,确保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有序开展,全力推进分型分类培育工作提速、提质、提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间强化协同责任,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司其职、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二)完善评估机制。召开个体工商户代表座谈会,听取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各部门要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措施落地。

(三)开展监测反馈。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完善各项帮扶措施,加强各类个体工商户的调研和监测,摸清个体工商户发展结构特征,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动态监测体系,实时发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偏差,及时向上反馈,不断优化调整对策。

(四)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成长范例的宣传力度,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鼓励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切实增强舆论引导力,全面调动全县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总量、提升质量,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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