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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二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2-08-16 15:5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202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二十二期)

发布单位: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归纳简述)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随市监处罚〔2022〕55号

湖北万松堂大健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湖北万松堂大健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914213007327174536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24元;      2、处30000元罚款 ;          3、罚没款合计33024元。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0日。

2

随市监处罚〔2022〕56号

湖北紫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商品房案

湖北紫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421300MA493WA42A

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7万元。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5日。

3

随市监处罚[2022]57号

随州市姿绽廷美皮肤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随州市姿绽廷美皮肤管理有限公司

 小 倩

91421300MA4979072A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5日。

4

以下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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