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26113629/2023-43589 主题分类 工商;质量监督;标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单位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随市监发〔2023〕4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8-29 10:15
编辑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随州市部分地区开展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9 10:15 信息来源: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随州市部分地区开展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曾都区市场监管局、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快优化市场准入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和《随州市推进政务服务全市通办”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在继续实行同一县级行政区城内“一照多址”基础上,市局制定了《随州市部分地区开展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随州市部分地区开展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融合,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随州市推进政务服务全市通办实施方案(随职转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以促进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高效配置,更好地满足企业异地办事需求为导向,结合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便利连锁企业登记注册,在继续实行同一县级行政区城内“一照多址”基础上,打破地域限制,试行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为企业网点扩张节省时间和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1. 改革试点范围

        (一)行政区域: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在曾都区东城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城东范围内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类型:依法登记的各类内资企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 许可类型:

    1.食品生产许可七类: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2.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1401;茶制品[1402];调味茶[1403];代用茶[1404];3.蔬菜制品:酱腌菜[1601];蔬菜干制品[1602];食用菌制品[1603];其他蔬菜制品[1604];4.水果制品:蜜饯[1701];水果制品[1702];5.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01];6.蛋制品:蛋制品[1901];7.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2001];焙烤咖啡[2002]。可以选择类别编号品种的任一种或多种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对经营项目中不含食品制售项目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实施主体:曾都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三、改革内容

    (一)试行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企业在法定住所以外跨辖区固定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符合改革试点范围条件,且经营活动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超出隶属企业经营范围、房屋产权登记性质为非住宅的,可以跨区以“一照多址”模式办理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在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

    (二)实行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实行备案制,企业设立或变更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经备案登记的经营场所记载于营业执照照面,并以二维码形式体现;

    (三)实行连锁企业批量登记。鼓励和支持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线上批量申报、材料一次确认、集中一次办理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与“证照联办”、“全市通办”等改革叠加。

    四、办理程序

    (一)经营场所标准化申报。以自愿申请为原则,企业可以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备案按照《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企业申请登记时应用标准地址信息库中的地址如实填写,对不涉及经营许可项目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无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申报的经营场所涉及经营许可及未纳入全市不动产标准地址信息内的,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相关证明材。

    (二)经营场所备案式登记。

    1.企业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或设立登记后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填写《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申请书》(见附见),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2.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设、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可按经营场所数量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3.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在营业执照的“住所”栏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其后标注(一照多址企业),其他经营场所以“经营场所:(按序号1.***;2.***:)”标注在其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属于经营场所登记范筹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要及时把经营主体“一照多址”登记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方便社会公众和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同时以抄告或其他方式将企业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反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经营许可一次办理。已办理“一照多址”企业,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可凭营业执照(包括电子营业执照)到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根据登记机关核发的“一照多址”营业执照,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一次办结。

    五、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将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企业在已登记的跨区城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登记的经营场所纳入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核查经营场所地址信息的真实性。建立健全服务+监管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的有关问题;

(三)对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六、改革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确定科室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备案登记改革涉及不同层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互认,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做好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备案登记改革宣传解读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务服务水平。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改革持续深化提供可复制样本。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改革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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