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6113629/2024-6799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随市监函〔2024〕1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11:00 |
编辑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湖北特检院随州分院,各有关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下称电梯新检规)、《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下称电梯检测规),于2024年4月2日正式实施,市局经在曾都区、高新区试点推行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改革后,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法定检验、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工作,不断提升电梯安全水平。提升工作效能,发挥自行检测的技术核验作用和法定检验工作的技术把关作用。加强监督管理,营造守法诚信、公平公正、服务规范的电梯检测环境。筑牢安全基础,守好安全底线,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检测的市场属性,强化电梯检验机构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技术支撑,建立并维护电梯检测市场良好秩序。坚持规范从业,通过执法检查、检测质量抽查、证后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和违法惩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广泛监督,跟踪评价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着力提升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实施对象和时间
(一)实施对象。全市范围内住宅、商用、办公、载货曳引驱动电梯、自动扶梯等纳入自行检测范围。
(二)实施时间。自2025年1月1日开始。
四、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要求
1.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实施主体。湖北特检院随州分院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对全市电梯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2.定期检验周期。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定期检验,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二)全面推行电梯自行检测
1.检测主体。电梯自行检测的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具有电梯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或者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且符合电梯检测要求的电梯维保单位实施电梯自行检测。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湖北特检院随州分院仅负责检测无使用单位和经市市场监管局确认需要由湖北特检院随州分院进行检测的电梯,其他需要自行检测的电梯由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2025年12月31日以后,湖北特检院随州分院不再承担电梯检测工作,全部由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2.检测周期。按照电梯新检规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自行检测。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分别在第2、第3、第5、第6、第8、第10、第12、第14年进行自行检测。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在重新启用前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当年不再实施自行检测,其后仍按新版检规确定的年份执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
检验(检测)月份确定:对在用电梯,以最近一次检验合格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月份为基准;对2024年4月2日之后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以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对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以其启用前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
3.检测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系统对申请在随州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司方可在随州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首次在随州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应当通知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到场实施监督,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在监察系统上自行维护,确保检测人员信息准确。系统地址:http://119.36.213.116:8090/equsupv/login.html。
4.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或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网站为本单位的检测人员办理执业注册公示,网址 http://219.141.208.170/casei/。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情况时,可登录网址 http://219.141.208.170/casei/register/personPublicAction!getProvincePersonInfoForm.action,进行查询。
5.自行检测要求。(1)电梯自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测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测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检测工作负责。电梯自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实施检测,检测人员对原始检测记录、检测数据、检测结论负责。
(2)自行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要求制订完善检测作业指导书,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持续规范电梯检测工作。
(3)检测人员应当是与其从业电梯自行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取得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质且其检验资质执业注册在其从业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自行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不得兼任,报告批准人员必须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审核人员必须取得电梯检验师以上资格。
(4)自行检测单位(含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或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实施自行检测信息化管理:一是使用湖北特检院、武汉市特检所系统中电梯自行检测模块及其软件记录自行检测过程并出具报告。二是使用自行检测单位自有、第三方平台开展自行检测并出具报告的,应按照检测规则在出具报告后24小时内将检测数据传输至湖北特检院、武汉市特检所检验系统。
(5)自行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时,需对检测过程进行全过程录像,录像视频能有效识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工作内容等。录像资料自行留存备查,保存期不低于2年。
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书面上报至电梯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电梯使用单位整改发现的问题后,应经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确认,由电梯使用单位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以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乘客阅知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6.使用标志。自行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检测规则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在检测完成当月内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使用单位加盖公章后按要求进行张贴。检验机构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1个工作日内,对填写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打印发放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7.单位变更。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如在(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变更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8.检测结果应用。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应急救援试验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
四、其他事项
(一)检验机构开展电梯检测时,相应电梯的签约维保单位应当配合。
(二)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和作出记录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电梯的检验、检测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和市局部署,统筹推进电梯新检规、电梯检测规,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落地。要加大宣贯力度,对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电梯新检规、电梯检测规的专业解读,稳步推进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分离。要督促使用单位主动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认真组织检验检测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新检规和检测规实质内容,要及时依据新检规或检测规修订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电梯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严格落实淘汰退出机制,发现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缺项、漏项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宣传电梯检验检测调整内容和工作要求,要发挥行业自律约束作用,坚决杜绝低价恶性竞争和虚假检测等情况发生。
各地在贯彻落实电梯新检规和电梯检测规则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特设科。联系人:张坤;电话:0722-3598319。
附件:电梯检验检测有关说明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电梯检验检测有关说明
一、关于定期检验
(一)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定期检验。举例:某电梯于2020年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1年为第1年、2022年为第2年,2023年为第3年,2024年为第4年,故该台电梯应分别于2024年、2027年、2029年、2031年、2033年、203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二)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举例:某电梯于2008年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09年为第1年、2010年为第2年,2024年为第16年。故该台电梯应于2024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三)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于安装监督检验后因大活动保障或其他原因定期检验日期提前(错后)的,以最近一次定检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举例:1.某台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2017年5月,2018年7月、2019年6月依据旧版检规进行了大修监检和改造监检,2024年定检月份为5月份。如:某台电梯2017年8月安装监督检验,2022年7月定期检验,2023年因故6月份提前进行了定期检验,2024年定期检验月份为6月份。2.某台电梯2017年8月安装监督检验,2021年7月定期检验,2022年7月定期检验,2022年9月大修或改造监督检验合格,2023年9月定期检验,2024年定期检验月份为9月份。
(四)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检验周期。举例:某台电梯于2020年投入使用,2024年5月按新版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合格,2025年(第1年)5月定期检验,2026年(第2年)5月自行检测,以此类推。
(五)按照新版检规进行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新版检规确定定期检验年份。举例:某台电梯于2015年5月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于2024年5月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2024年(第9年)不再实施定期检验,2025年(第10年)5月进行自行检测,2026年(第11年)5月进行定期检验,以此类推。
(六)电梯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此后定期检验的年份以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年份确定,月份以此次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举例:某台电梯于2023年1月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4年1月定期检验合格后即停用,2025年10月经定期检验合格后重启,该电梯应于2027年10月进行一次定期检验(2026年为检测年)。
(七)关于定期检验不合格项整改约定时间。对于按照新版检规不符合要求的一般项目不超过3项的,使用单位应在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当月末最后一日前5个工作日完成整改并向检验机构提交相应整改见证材料。举例:某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5月,5月10日经检验不合格一般项为3项,则使用单位应最晚于2024年5月24日前向检验机构提交整改见证材料。
(八)定期检验报告出具的最晚时间节点以月末最后一天为节点。举例:某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5月,则定期检验检验报告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出具,并注明检验结论。
(九)关于定检检验意见通知书使用。按照新版检规经现场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在检验意见通知书中予以明确。使用单位在取得电梯使用标志前可正常运行。
二、关于自行检测
(一)开展电梯检测前,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应对检测现场按照新版检规要求进行确认。检测实施中电梯维保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配合。
(二)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按照新版检规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举例:某电梯于2020年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该台电梯应分别于2025年、2026年、2028年、2030年、2032年、2034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三)电梯的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按新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新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4.1条第二款所述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举例:1.某台电梯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2024年5月,此后每次自行检测日期均为5月,即2026年5月。2.某台电梯于2023年1月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4年1月定期检验合格后即停用,2025年10月经定期检验合格后重启,该电梯应于2026年10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四)电梯的自行检测日期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于安装监督检验后因重大活动保障或其他原因定期检验日期提前(错后)的,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举例:1.某台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2016年5月,2017年7月、2018年6月年依据旧版检规进行了大修监检和改造监督检验,2024年自行检测月份为5月份。如:某台电梯2016年8月安装监督检验,2022年7月定期检验,2023年因故6月份提前进行了定期检验,2024年自行检测月份为6月份。2.某台电梯2016年8月安装监督检验,2021年7月定期检验,2022年7月定期检验,2022年9月大修或改造监督检验合格,2023年9月定期检验,2024年自行检测月份为9月份。
(五)关于自行检测不合格项整改时间。对于按照新版检规检测存在一般不符合项,使用单位应在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当月末最后一日前5个工作日完成整改并向检验机构提交相应整改见证材料。举例:某台电梯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为2024年5月,5月10日经检测不合格一般项为4项,则使用单位应最晚于2024年5月24日前通知检测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六)自行检测报告出具的最晚时间节点以月末最后两个工作日为节点。举例:1.某台电梯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为2024年5月,则自行检测单位应于2024年5月30日前(注:2024年5月31日为工作日)出具完该台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并于当日向有关检验机构提交《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检验机构最晚于5月31日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某台电梯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为2024年6月,则自行检测单位应于2024年6月27日前(注:2024年6月30日为休息日)出具完该台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并于当日向有关检验机构提交《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检验机构最晚于6月28日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