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方评估报告
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2021年10月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1
政策措施 名称 | 《随州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随发改发[2020]14号) | |||||
出台单位 |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涉及行业 领域 | 咨询业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 是[√] 否[] | |||||
自我审查 结论 | 有[√] | 处理结果 |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 ||||||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 ||||||
没有[] | 处理结果 | 已经出台[ ] | ||||
没有出台[ ] |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否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否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否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否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否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否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否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否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否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否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否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否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否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否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否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否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否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否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否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否 | |||||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不违反[] | |||||
违反[] |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 |||||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 | ||||||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 |||||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时,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评估: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特别重要项目、涉密项目等特殊咨询评估任务……实行一事一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机构库里的评估机构开展工作
上述规定对于特别重要项目、涉密项目等特殊咨询评估任务,设定了与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相违背的评估机构选择方式,并且明确规定可以一事一议甚至直接指定评估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评估机构参与投资咨询业务;而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出台存在限制竞争的情形的政策措施,但制定机关应当对此详细说明,并明确实施期限,而本办法并未完成上述工作;因此,建议在未来修订本办法时,对于存在限制竞争的情形的规定做更详细的解释说明并明确实施限期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2
政策措施 名称 |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随科发[2020]3号) | |||||
出台单位 | 随州市科学技术局 | |||||
涉及行业 领域 | 高新技术产业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 是[√] 否[] | |||||
自我审查 结论 | 有[√] | 处理结果 |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 ||||||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 ||||||
没有[] | 处理结果 | 已经出台[] | ||||
没有出台[ ] |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否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否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否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否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否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否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否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否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否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否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是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否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否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否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否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否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否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否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否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否 | |||||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不违反[] | |||||
违反[√] |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通知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所设定的申报条件包括:原则上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近3年内单项产品累计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对新能源、轻量化、智能化专用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所设定的申报条件包括:应为有效期内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建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承担单位资信度高、技术力量雄厚
针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所设定的申报条件实际将可参与申报的企业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不利于初创科技企业获得资金补助,而初创科技企业正是最需要获得资金补助的帮助对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随政发[2016]33号)也未将申报条件设置的如此苛刻
针对新能源、轻量化、智能化专用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所设定的申报条件也将可参与申报的企业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同时,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承担单位资信度高、技术力量雄厚等条件偏主观且难以量化,容易导致黑箱操作,不利于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 |||||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对于相关申报条件予以修改 | ||||||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 |||||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时,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评估: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3
政策措施 名称 |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随科发[2021]3号) | |||||
出台单位 | 随州市科学技术局 | |||||
涉及行业 领域 | 高新技术产业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 是[√] 否[] | |||||
自我审查 结论 | 有[√] | 处理结果 |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 ||||||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 ||||||
没有[] | 处理结果 | 已经出台[] | ||||
没有出台[ ] |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否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否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否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否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否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否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否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否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否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否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是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否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否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否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否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否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否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否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否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否 | |||||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不违反[] | |||||
违反[√] |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通知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所设定的申报条件包括:原则上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近3年内单项产品累计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对新能源、轻量化、智能化专用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所设定的申报条件包括:应为有效期内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完成高企年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且建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承担单位资信度高、技术力量雄厚
针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所设定的申报条件实际将可参与申报的企业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不利于初创科技企业获得资金补助,而初创科技企业正是最需要获得资金补助的帮助对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随政发[2016]33号)也未将申报条件设置的如此苛刻
针对新能源、轻量化、智能化专用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所设定的申报条件也将可参与申报的企业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同时,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承担单位资信度高、技术力量雄厚等条件偏主观且难以量化,容易导致黑箱操作,不利于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 |||||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对于相关申报条件予以修改 | ||||||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 |||||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时,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评估: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附件4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4
政策措施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专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随政发[2020]19号) | |||||
出台单位 | 随州市人民政府(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代为起草) | |||||
涉及行业 领域 | 专用汽车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 是[√] 否[] | |||||
自我审查 结论 | 有[√] | 处理结果 |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 ||||||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 ||||||
没有[] | 处理结果 | 已经出台[ ] | ||||
没有出台[ ] |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否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否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否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否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否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否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否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否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否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否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是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否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否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否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否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否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否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否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否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否 | |||||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不违反[] | |||||
违反[√] |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意见第四条 保障措施(五)支持底盘企业发展 对本地专汽生产企业使用本地底盘的,按轻、中、重车型,由企业属地财政分别给予底盘生产企业每台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奖励。
意见给予本地底盘生产企业的财政奖励,实际扩大了本地底盘生产企业销售让利的空间,增强了其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外地底盘生产企业参与随州本地市场的竞争,极易导致少数几家本地底盘生产企业垄断市场,难以推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
| |||||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相关奖励措施 | ||||||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 |||||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时,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评估: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附件5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5
政策措施 名称 | 《随州市申报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试点城市工作方案》(随经信文[2021]7号) | |||||
出台单位 |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涉及行业 领域 | 新能源汽车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 是[√] 否[] | |||||
自我审查 结论 | 有[√] | 处理结果 |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 ||||||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 ||||||
没有[] | 处理结果 | 已经出台[ ] | ||||
没有出台[ ] |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否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否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是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否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否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否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否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否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否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否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否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否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否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否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否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否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否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否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否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否 | |||||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不违反[] | |||||
违反[√] |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工作方案》中对于蔚来汽车这一品牌进行了重点描述,如蔚来汽车……目前是国内唯一一家全国广泛铺设换电站的企业,依托蔚来汽车的Sheild电池监控平台……,推行蔚来汽车基于换电的车电分离、电池租用的商业模式,搭载蔚来汽车的换电站智慧物联网OSS系统,加快推进蔚来汽车……与随州本地汽车企业合作,借鉴蔚来汽车电池资产管理公司的BaaS电池服务经验,依托蔚来汽车换电网络……。
《工作方案》在开篇描述行业格局时列举了新能源汽车的主要品牌包括蔚来汽车、比亚迪、特斯拉等,而在后续的试点内容中却只对蔚来汽车这一品牌进行了描述,并使用了依托、推行、加快推进、借鉴等字眼,使得该部分内容看起来像是蔚来汽车的宣传推介书。 同时,《工作方案》的制定方为政府部门,具有权威性和普适性;使用如此多的篇幅对蔚来汽车进行描述,很容易导致相关市场主体产生新能源汽车的换电服务只能选择蔚来汽车的认知,这显然不利于其他新能源汽车品牌参与随州市场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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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相关表述 | ||||||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 |||||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时,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评估: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附件6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6
政策措施 名称 | 《关于免收国家能源集团随州火电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随自然资源规文[2020]118号) | |||||
出台单位 |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涉及行业 领域 | 火力发电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 是[√] 否[] | |||||
自我审查 结论 | 有[√] | 处理结果 |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 ||||||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 ||||||
没有[] | 处理结果 | 已经出台[ ] | ||||
没有出台[ ] |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否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否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否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否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否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否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否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否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否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否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是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否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否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否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否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否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否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否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否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否 | |||||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不违反[] | |||||
违反[√] |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请示中载明“拟对该项目所有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予以免收”
依据《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自2016年开始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同时,《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可以认定现阶段不能免收国家能源集团随州火电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果给予国家能源集团随州火电项目此项优惠,则显然对其他市场参与者不公平,间接减轻了国家能源集团随州火电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不利于充分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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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相关政策措施 | ||||||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 |||||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时,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评估: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附件7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7
政策措施 名称 | 《随州市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随环字[2020]9号) | |||||
出台单位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涉及行业 领域 | 机动车维修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 是[√] 否[] | |||||
自我审查 结论 | 有[√] | 处理结果 |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 ||||||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 ||||||
没有[] | 处理结果 | 已经出台[ ] | ||||
没有出台[ ] |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是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否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否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否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否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否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否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否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否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否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否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否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否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否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否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否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否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否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否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否 | |||||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不违反[] | |||||
违反[√] |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方案对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企业(M站)所设定的首要申请条件为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依据《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的规定,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而方案则将M站的申请范围限定为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将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排除在外,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
| |||||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M站的申请条件 | ||||||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 |||||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时,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评估: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附件8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8
政策措施 名称 | 《随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 |||||
出台单位 |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
涉及行业 领域 | 建筑施工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 是[√] 否[] | |||||
自我审查 结论 | 有[√] | 处理结果 |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 ||||||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 ||||||
没有[] | 处理结果 | 已经出台[ ] | ||||
没有出台[ ] |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是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否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否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否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否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否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否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否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否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否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否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否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否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否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否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否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否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否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否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否 | |||||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不违反[] | |||||
违反[√] |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第二款:招标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对监理单位资质的要求:原则上要求具备水利行业资质或投资权重最大的行业资质……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而按照前述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实际排除了具有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招标,将可参与招标的企业范围限定为部分具有特定专业资质的企业 | |||||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相关招标条件 | ||||||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 |||||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时,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评估: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附件9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9
政策措施 名称 | 《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随政发[2020]10号) | |||||
出台单位 | 随州市人民政府(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代为起草) | |||||
涉及行业 领域 | 旅游业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 是[√] 否[] | |||||
自我审查 结论 | 有[√] | 处理结果 |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 ||||||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 ||||||
没有[] | 处理结果 | 已经出台[ ] | ||||
没有出台[ ] |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否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否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否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否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否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否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否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否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否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否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是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是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否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否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否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否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否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否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否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否 | |||||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不违反[] | |||||
违反[√] |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一、支持文旅项目建设 (一)对新引进投资额过1亿元……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策”予以政策支持 …… (五)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文旅企业,按年度纳税额市级财政2%、企业所在县(市、区)3%比例给予奖励……
对于特定企业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的政策支持,显然对其他文旅企业不公平,也容易导致黑箱操作,不利于激发市场竞争活力,应平等对待来随投资的文旅企业
以年度纳税额为标准从财政资金中拨款给特定企业奖励,将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的纳税情况挂钩,显然降低了特定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了其市场竞争优势,不利于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 |||||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相关扶持政策 | ||||||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 |||||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时,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评估: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附件10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10
政策措施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湖北随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随政发[2021]4号) | |||||
出台单位 | 随州市人民政府(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起草) | |||||
涉及行业 领域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 是[√] 否[] | |||||
自我审查 结论 | 有[√] | 处理结果 |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 ||||||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 ||||||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 ||||||
没有[] | 处理结果 | 已经出台[ ] | ||||
没有出台[ ] |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否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是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否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否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否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否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否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否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否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否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否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否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否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否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否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否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否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否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否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否 | |||||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不违反[] | |||||
违反[√] |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意见第二条 整合划转资源,壮大资产规模(五)统筹特许经营权管理 城区市政设施户外广告权及冠名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城区集中供暖、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加油站、供水、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特许经营权……统一授权随州国投经营管理
意见中明确点出的行业涉及多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如果按照意见的规定将如此多的特许经营项目全部交由随州国投经营管理,排斥其他市场主体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争夺,极易导致行业垄断,不利于高效、便民地向市民提供公共服务
| |||||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相关扶持政策 | ||||||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 |||||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时,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评估: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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