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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9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食品案,本局分别于2023年8月28在随县政府门户网站、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网站2023年8月29在《楚天都市报》 2023年91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刊登了《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货物(冷冻肉)认领公告》, 告知涉案货物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由于该批货物属易变质冷冻食品且不宜长期保存,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报请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涉案冷冻肉类食品进行拍卖。

20241月8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冷冻肉类食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1353642壹佰万叁仟陆佰肆拾贰元整)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随县政府门户网站、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随县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1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决定书

随县市无主物处字[2024]1号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湖北省高速公路警察总队随县大队协助下,在随岳高速随县辖区路段查获一批无检验检疫证明冷冻肉外包装箱分别标注净含量20KG“牛副”978箱,标注净含量23KG的“牛副"429箱,1407箱29427公斤。由车牌号为豫N.S8108白色厢式冷藏车载运。涉案不明冷冻肉类品所有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查清事实,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冷冻肉类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8月3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7月27日,我局查获一批无检验检疫证明冷冻肉1407箱,承运司机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通过对承运人员询问调查,因货物运送目的地不明,发货人不明,收货人不明,承运司机不认识货主,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上述物品所有人。

我局2023年8月28在随县政府门户网站、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网站2023年8月29在《楚天都市报》, 2023年91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分别刊登了《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货物(冷冻肉)认领公告》, 告知涉案货物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由于该批货物属易变质冷冻食品不宜长期保存,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8月3日我局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冻肉进行食品安全检测。8月16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23年9月5日,我局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冷冻肉(牛副)进行疫病检测,9月12日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经报请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2023年10月13日,本局依对上述冷冻肉类食品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叁仟陆佰肆拾贰元1353642元)。

综上所述,不明当事人被扣押的冷冻肉类食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的规定所指行为,属于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肉类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叁仟陆佰肆拾贰元(1353642元)作为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随县政府门户网站、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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