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监处送告〔2024〕3号
“8.15”不明当事人:
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无主财物处理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随县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4号,内容是: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肉品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381000元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随县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本处理决定在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附: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随县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4号
2024年8月15日,本局接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移交的案源线索称有车牌号为豫VUX099的轻型厢式货车运送一批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从我辖区经过。在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县大队协助下,对车牌号为豫VUX099的轻型厢式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辆内装载有大量用纸箱包装的冷冻肉制品,其外包装贴有白色标签,标签上标有:品名:牛副产品,规格:25公斤,产品执行编码:SB/T 10482-2008,生产许可证:SC11145010502705,生产日期:2024.07.01,产地:广西省钦州市,生产商:广西杨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浦北县县城工业区科园路。执法人员打开纸箱包装,发现箱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有冷冻肉品,经清查后,以上冷冻肉品共计317件,重量合计7925千克。豫VUX099驾驶人员张春辉现场不能提供货主信息及货物清单、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8.15”不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冷冻肉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下达《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随县市监强制[2024]40号)将该批冷冻肉品予以行政扣押,并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调查:上述车辆运输装载有冷冻肉品共计317件,总重量7925千克,其每件纸箱外包装均贴有白色标签,标签上标有:品名:牛副产品,规格:25公斤,产品执行编码:SB/T 10482-2008,生产许可证:SC11145010502705,生产日期:2024.07.01,产地:广西省钦州市,生产商:广西杨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浦北县县城工业区科园路等信息,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识。本局执法人员对承运人员进行询问,承运人员不能提供上述货物权属、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及货物来源合法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2024年8月28日和2024年8月29日,本局分别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冷冻肉品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在国家级(2024年8月31日中国市场监管报)、省级(2024年8月30日湖北日报)、市级(2024年8月30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县级(2024年8月29日随县人民政府网站)媒体刊登无主冷冻肉类食品认领公告,通知货主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认领上述被我局依法扣押的冷冻肉品并配合调查,但在规定期限内,上述冷冻肉品的相关权属人并未到我局认领并配合调查处理。
2024年10月08日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在市级(2024年10月0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县级(2024年09月30日随县人民政府网站)媒体刊登《先行处置物品公告》,通知物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意见或者申请,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有物品权利人向本局提出意见或者申请。由于上述冷冻肉品属不易保管,容易腐烂变质财物,且公告后无物品权利人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报请随县非税收入中心审批同意,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本局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对上述冷冻肉品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381000元。
上述不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冷冻肉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由于本案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肉品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381000元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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