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随政发〔2024〕11号)及《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25年10月29日依法对随州市永兴再生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锅鄂SA0695)进行公告注销。请上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淘汰锅炉并上交使用登记证。
特此公告。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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