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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职权注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15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详见附件1),现对辖内287户市场主体(详见附件2)所持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依职权注销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作废,各被注销生产经营主体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需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取得新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

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正式办理注销手续。

公告时限:2026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

单位地址: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58号

电话:0722-3598209、0722-3598308

特此公告。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附件2:附件2:依职权注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名单.xlsx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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