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鄂随知法裁字[2021]002号
请求人:随州市八方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随州市东城梅家巷特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平
委托人:张楚刚
被请求人: 随州市悦洁尔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随州市曾都区双寺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明芬
委托人:张明雄(实际负责人)
案由:“饮用水桶”(实用新型,专利号:201620185741.6)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饮用水桶”专利(专利号:201620185741.6)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局提出书面处理请求。请求人提供了以下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专利证书。6.专利年费缴纳票据(2021年)。7.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6日下午,对随州市悦洁尔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洁尔公司)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双寺村十一组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抽查了其使用的水桶样本,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8日下午和9月13日上午对悦洁尔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张明雄先生进行了询问,并对张明雄先生提供的水桶样本进行了拍照、测量。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本案可以终结。
请求人称:
1.专利权人胡安顺(专利号:201620185741.6)授权随州市八方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内独家使用(专利名称:饮用水桶),许可使用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7日,每年的专利使用费为3000元(人民币)。
2.随州市悦洁尔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吉能”牌,饮用水桶外径、瓶盖内径为51毫米,我公司使用的胡安顺授权的专利饮用包装水桶瓶口外径、瓶盖内径均为46.5毫米-54.5毫米,悦洁尔公司使用的水桶涉嫌侵犯我公司专利。
本局于2021年6月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被请求人以及调取被请求人的水桶样本后发现:
1.随州市悦洁尔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27日,悦洁尔公司于2013年和2014年开始使用“武汉华威”公司生产的水桶。鉴于胡安顺(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鉴于“在先使用”的原则,加上悦洁尔公司2015年后,已不再从“武汉华威”购进水桶并使用,所以不对“武汉华威”生产的水桶与涉案专利水桶进行技术比对分析。
2.随州市悦洁尔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从2016年开始使用“湖北弘信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公司)生产的水桶。
为查明“弘信公司”从2016年至2021年间对水桶样式是否进行改动。随州市局知识产权科执法人员要求“悦洁尔公司”分别提供了2017年-2020年使用的水桶样本各一只,加上从“悦洁尔公司”制作现场抽取的2021年使用的水桶样本一只。执法人员对“悦洁尔公司”从2017年-2021年使用的水桶样本完成了全覆盖抽样。
3.经市场走访调查,随州市目前有几十家纯净水生产公司。消费者在购买纯净水时,纯净水生产厂家一般会要求消费者进行一只空水桶置换一桶纯净水,达到回收空水桶,进行下次灌装,节约成本的目的。加上水桶的水盖生产成本低廉,不到2元,所以很多厂家会对水桶和水盖进行临时组装。因此,为避免水桶和水盖的随意组合,执法人员对“弘信公司”生产的水桶与胡安顺(专利权人)所申请的专利水桶进行技术比对分析。
4.《专利法》(2021年6月1日执行)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请求人-随州市八方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仅仅以权利要求书上,该实用新型的一点特征提出专利侵权质疑,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的要求,证据明显不足。但本局知识产权科执法人员本着对双方负责、公正的态度,考虑到请求人2020年8月即向我局提出了专利侵权诉求,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背景下,对双方使用的水桶技术特征一一进行了比对,情况如下:
技术特征比对表
专利权利要求 中的技术特征 | 被控侵权产品 对应技术方案特征 | 结论 | 备注 |
1.饮用水桶,其特征在于包括桶体(100)和桶盖(200),所述桶盖(200)固定在所述桶体(100)的桶口(110)上,且与所述固定圈(112)固定相连。 | 样本水桶,均包括桶体和桶盖,所述桶盖固定在所述桶体的桶口上,且与所述固定圈固定相连。 | 相同 | |
2. 所述第一道密封圈(210)用于与所述出水口(111)的底部密封贴合,所述桶盖(200)的顶壁和侧壁的衔接处设置有外凸的第二道密封圈(220)和第三道密封圈(230)。
| 第一道密封圈用于与所述出水口的底部密封贴合,桶盖的顶壁和侧壁的衔接处设置有外凸的第二道密封圈、无第三道密封圈。 | 不同 | |
3.所述第二道密封圈(220)和第三道密封圈(230)并排分布,且均与所述出水口(111)的顶部密封贴合。 | 第二道密封圈与所述出水口的顶部密封贴合。 | 不同 | |
4.所述出水口(111)与所述固定圈(112)的外径在56.5毫米-65.5毫米之间或45.5毫米-54.5毫米之间。 | 所述出水口的外径为54毫米左右,固定圈的外径在55毫米左右。 | 不同 |
本局认为:
1.涉案专利的要点在于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结构,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本局在对我市饮用水市场调查中发现,许多纯净水提供商经常将不同厂商(种类)的水桶与水盖进行混装,贴上自家生产的标签。因此,市场上流通有多种“类型”的水桶。涉案专利设计目的在于完善水桶的密封性,与饮用水市场上以纯净水口感竞争的主旋律关系不大,建议请求人将精力更多地放在提升纯净水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年6月1日执行)第六十五条向 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 何玉翔
审 理 员: 肖飞
审 理 员: 张红艳
书记员: 肖 飞
随州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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