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鄂随知法裁字﹝2021﹞001号
请求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继忠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家园31号
委托代理人:姚君(身份证号:420204196402124578)
被请求人:湖北文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仕莹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66号齐星花园17栋1单元1601号
委托代理人:李正斌(身份证号:420683198201236414)
案由:“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
(专利号: ZL201610090411.3 )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专利(专利号:ZL201610090411.3 )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1年1月 15日对此案进行受理立案,并于2021年4月27日9时30分进行了庭审调解,请求人代理人和被请求人代理人到庭参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本局组成合议组,现本案已调查完毕。
请求人代理人称:2020年8月10日,请求人代理人从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公司购买了在湖北省随州市独家实施载体桩成套发明专利成果的经营权。2020年12月5日,在随县洪山医院医技楼、门诊综合楼的施工中,大随建筑有限公司将桩基分包给了湖北文景建设有限公司,侵犯了请求人在随州的载体桩施工工艺独家经营权。2020年12月17日,在随县三里岗中心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中,总包方湖北盛荣威建设有限公司也使用了请求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施工工艺。
被请求人代理人辩称:2012年9月30日,被请求人代理人从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公司购买了在湖北省随州市独家实施载体桩专利施工技术的授权许可。2018年,该发明专利已满20年保护期限,成为无法律效力的公开技术,其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
经调查:
上述涉案工程随县洪山医院医技楼、门诊综合楼,随县三里岗中心卫生院载体桩项目均由被请求人代理人李正斌具体承接并施工。
2012年9月30日,被请求人代理人李正斌与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载体桩专利施工技术”独家代理合同,共2项专利,其中包含发明专利“混凝土桩的施工方法”,专利号:ZL98101041.5,有效期限:2012年9月30日至专利保护有效期限内。
2020年8月10日,请求人代理人姚君与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载体桩成套发明专利成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共19项专利,其中包含发明专利“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专利号:ZL201610090411.3,有效期限:2020年8月10日至专利保护有效期限内。
通过比对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比对表
请求人 专利权利要求 中的技术特征 | 被控侵权产品的 对应技术方案特征 | 结论 | 备注 |
1.1)在桩位处,将护筒沉入设定深度;
| 将护筒沿该桩孔沉入预定深度 | 相同 | |
3)同步进行填料和重锤夯击操作,即一边通过护筒的上口向护筒中填入水泥拌合物,一边向上提升重锤后使重锤自由下落对水泥拌合物进行夯击。
| 护筒沉至设计标高后,提升重锤高出填料口,进行填料,锤做自由落体运动,夯击填充料 | 不同 | |
请求人 专利权利要求 中的技术特征 | 被控侵权产品的 对应技术方案特征 | 结论 | 备注 |
3)①重锤向上提升时重锤底端始终不超出护筒的上口;②重锤下落夯击时重锤底端始终不击出护筒底端;以保证重锤始终是在护筒的内部对水泥拌合物进行低落距、小能量夯击。 | 在收锤时锤出护筒的深度大于50cm,对所灌注的干硬性混凝土进行大能量夯击,在收锤时锤出护筒的深度大于5cm。 | 不同 | |
5)测量重锤在不填料时的三击贯入度,贯入度测量值满足设计值时停止夯击。 | 在不填料的情况下测试重锤连续三击的贯入量 | 相同 |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代理人、被请求人代理人提供相关材料和双方答辩及调查人员现场照片、资料等佐证。
本局认为,“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ZL201610090411.3)是在“混凝土桩的施工方法”(ZL98101041.5)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提出的施工方案,两者基本用途相同,施工方法有所不同,涉案工程中采用高落距、大能量的夯击方式与请求人专利低落距、小能量夯击方式不同,先填料、后夯击的填料方式,与请求人专利边填料、边夯击的填料方式不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未构成侵权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 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胡晓琳
审 理 员:何玉翔
审 理 员:肖 飞
随州市 知识产权局(盖章)
2021 年 7 月 26日
书记员:肖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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