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随州再次曝光4起网络餐饮违法案例。过期食材、健康证过期、门头造假……全被查了。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亮剑,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这次,哪些“坑”被挖出来了?
案例1:随县某餐饮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3月10日,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内发现1袋兴客坊精品白水肥肠(已拆封),其包装标注有“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5年2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3天,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销毁。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各类食品经营者务必定期清查店内食材,严格把控食品保质期。过期食品极易滋生有害微生物,食用后会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案例2:广水市某小吃店涉嫌未按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3月31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水市应山大道的某小吃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当事人自行制作的不锈钢柜,没有任何保温及冷藏、冷冻功能,并在柜中发现“汉堡胚”(生产日期:2026年2月8日,贮存条件:常温保存15天,冷冻保存180天,贮存条件:常温保存或冷冻保存≤-18℃)。同时,该店与外界相通的销售窗口未安装防蝇防蚊设施,该店使用的“牛肉小串”“鸡排”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广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餐饮经营者须严格按照食品标签标注条件存放原料,涉事不锈钢柜无冷藏冷冻设施,违规存放汉堡胚易加速食材变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3:曾都区某餐饮店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案
基本案情:5月28日,曾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要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门店门头悬挂的招牌与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外卖店铺宣传照片不符。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曾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各网络餐饮经营者线上店铺展示信息须与线下实体门店保持一致,不得虚假展示门头样貌误导消费者。
案例4:随州高新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案
基本案情:4月15日,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有2名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但仍在该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工作。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已过期的人员从事此类工作,无异于将未知的疾病传播风险直接转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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