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二期)
发布单位: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归纳简述)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随州市监处罚〔2025〕3 号
| 随县均川镇一把火烧烤店经营掺假食品案 | 随县均川镇一把火烧烤店 | 陈 有 权 | 92421321MA7LBNQB7C | 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44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9日。 |
2 | 随州市监处罚〔2025〕4 号 | 随州市强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掺假食品案 | 随州市强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贺 朝 鹏 | 91421304MAC6T4ME8X | 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9.83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9日。 |
3 | 随州市监处罚〔2025〕5号 | 随州市曾都区熊记粥底火锅店经营掺假食品案 | 随州市曾都区熊记粥底火锅店 | 熊 春 风 | 92421303MA4EXC8U6X | 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1.88元; 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9日。 |
4 | 随州市监处罚〔2025〕6号 | 随州市曾都区熊记主烤官连锁餐饮店经营掺假食品案 | 随州市曾都区熊记主烤官连锁餐饮店 | 侯 亚 军 | 92421302MACJ4XDX0G | 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7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9日。 |
5 | 随州市监处罚〔2025〕7 号 | 随州市曾都区主烤官食品营业部经营掺假食品案 | 随州市曾都区主烤官食品营业部 | 夏 能 智 | 92421302MAE2T5TC9L | 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食品(羊腰)26袋(规格4串/袋)计104串羊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3.2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9日。 |
6 | 随州市监处罚〔2025〕8号 | 随县合盛串串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掺假食品案 | 随县合盛串串食品加工厂 | 熊 春 雨 | 92421321MACC6613XM | 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 事人随县合盛串串食品加工厂(熊春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9日。 |
7 | 随州市监处罚〔2025〕9 号 | 随州市曾都区主烤官餐饮香江店经营掺假食品案 | 随州市曾都区主烤官餐饮香江店 | 熊 春 风 | 92421303MA4DYA0F1B | 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 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主烤官餐饮香江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1.20元; 2.罚款人民币7000.00元。 |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9日。 |
8 | 随州市监处罚〔2025〕 10 号 | 随州市曾都区辰齐餐饮店经营掺假食品案 | 随州市曾都区辰齐餐饮店 | 张 辰 齐 | 92421302MADQCXMY8B | 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5.76元; 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9日。 |
9 | 随州市监处罚〔2025〕 11 号 | 随州市合盛餐饮管理有限责仼公司经营掺假食品案 | 随州市合盛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夏 凡 凡 | 91421303MABTEF4X68 | 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和三十四条之规定,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6.96元; 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 主动履行,罚款上缴国库,期限15日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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