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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407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6-04 10:0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郭建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不予支持职业打假索赔解决企业经营困扰的建议(第24077号),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局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会办。接到本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对提案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认真梳理了在规制牟利性职业打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总结工作经验、工作方法和措施,并积极吸纳提案建议,从而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更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并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职业打假人是一种通俗称谓,普遍的理解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商品有问题而大量买入,然后通过直接索赔或者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等方式,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赔偿、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的个人或者组织。近年来,全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增长较快呈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职业打假人借“消费维权”之名行“个人牟利”之实,并未发挥净化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商家进行恶意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营商环境,还利用信息公开、纪检监察、政府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为其非正常的消费索赔行为“服务”,严重违背法律初衷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打假人进行规范和限制。

一、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规定

在法律层面。现行法律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定义,且普遍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损害消费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在司法解释层面。职业打假人诉请惩罚性赔偿是否应支持及如何支持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该条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必须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且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应依据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保质期等因素予以认定。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在行政法规层面。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消费索赔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权。二是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在政策层面。国家层面出台了相关政策指导应对职业打假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在部门规章层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管总局以部门规章形式将不以生活为目的的投诉行为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鄂市监法202024号)第三条:加强投诉举报受理环节管理。在处理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时,要对涉嫌恶意投诉举报的行为进行合理区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如下处理:(一)不予受理。(二)要求提供实名信息。(三)分类进行登记。

又,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而市公安局主要负责购买者投诉举报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处理,法院主要负责购买者提起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处理,司法局主要负责办理以市市场监管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监督对象的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购买者提起的各项投诉举报处理,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各单位职责不同,在购买者投诉举报中承担的职责差异很大,且公安机关职责可能涉及到刑事侦查,因此,联合发文统一指导应对职业打假可能无法行文。

二、应对职业打假人的工作情况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防范、应对职业打假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是依法规范消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定印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工作准则》和《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办理工作流程》及《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12315系统处理消费诉求流程图》,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受理范围,做好投诉受理处置工作。

二是着力治理牟利性职业打假。依据《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鄂市监法〔2020〕24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投诉举报人购买商品数量、“即买即退”情况、投诉举报数量、索赔金额、复议诉讼数量等因素,甄别、汇总了122人的职业打假异常名录,并明晰了这些职业打假群体聚焦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投诉举报处理中,严格落实投诉实名制,注重核实投诉人身份信息,对梳理出的职业打假群体,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更新,确保异常名录常用常新。

三是梳理风险隐患,注重规范处理。定期分析研判投诉举报人反映的同类高频问题,梳理违法风险点和合规要求。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不予支持。建立违法风险信息反馈及传递机制,要求各市场监管所将相关信息高效及时推送至商户,增强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源头压减职业索赔牟利空间。规范处置流程,强化程序意识,做到履行法定职能、程序规范和痕迹记录工作“三个到位”,提升处置工作效能。2022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共收到各平台热线及来信涉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800余件,此类投诉举报往往内容复杂、争议化解难度较大,95%以上纠缠于商品宣传用语、标识标签等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稍有不慎即容易造成风险隐患。牟利性职业打假行为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纪检监察、信访等权利被滥用,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亟需规制。

四是健全完善消费环境监管机制。开展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建设红色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突出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经营者主动履行商品质量、公平交易、消费维权等主体责任,着力提升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更好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指导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学法知法守法,避免出现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注重引导经营者加强技术防范,强化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无死角”监控,并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过程中同步予以录音录像,及时有效固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证据材料,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

五是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2021年起我局印发《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逐年推进落实,2022年和2023年进一步完善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制发了《随州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减少执法影响;针对职业打假人集中投诉举报的事项,规定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2023年统一规定适用《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消费维权、广告、食品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细化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型执法,加强释法说理工作,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六是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的作用。每年3.15活动纪念日,随州市消委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列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通过解读法律和评析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对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正当、适度维权,并积极参与消费维权社会监督。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职业打假案件时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

一是聚焦执法办案,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嫌职业打假行政案件17起,其中有3起按撤诉处理,4起准予撤诉,5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起驳回起诉,3起驳回上诉。审理涉职业打假人买卖合同民事案件7件,职业打假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切实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聚焦业务学习,统一类案裁判尺度。近年来,组织审判人员深入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打假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和裁决,并通过发改指提案件条线业务指导,上下级法院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对于消费者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职业打假人为获取惩罚性赔偿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予支持。如上诉人杨雷与被上诉人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和行政复议一案中,杨雷投诉事项并非解决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其上诉认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履职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陈傲与被上诉人上海荣四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该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其购买案涉商品系以索赔牟利为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未予支持其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是聚焦能动司法,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在审理职业打假案件中,主动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和复议情况,形成统一认识。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家宪法日等组织干警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展板、搭建咨询台、发放宣传册、发布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维权的意识,杜绝职业打假行为,如2023年3月16日我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索要十倍赔偿被曾都法院驳回》,对于职业打假人败诉的案例进行释法明理,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三)市司法局工作情况

市司法局积极应对涉职业打假的行政复议工作。

一是针对投诉举报印发指导意见,指导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于申请人就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除法律明确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不予支持。

二是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加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及时发送给相关工作人员供其学习参考。

三是指派工作人员前往随县市场监管局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投诉举报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四)市公安局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积极回应企业诉求。

一是突出公安机关的打击职能。对于职业打假人不择手段讹诈经营者、采取“夹带”“掉包”“人为造假”讹诈经营者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受理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涉嫌诈骗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对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移交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严格遵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我市“两法衔接”机制性文件执行,保证“两法衔接”顺畅。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代表提出的《关于明确不予支持职业打假索赔解决企业经营困扰的建议》,与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关系到我市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我们将高度重视。同时这也是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涉及多种利益群体、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综合施策,推动共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调,立足职能,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一)大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工作。今年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即将施行,我局积极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巡回宣贯实施条例,并在全市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扎实做好贯彻实施,进一步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切实提升法律普及率和使用率。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有效区分真打假、职业索赔和敲诈勒索,公正处理案件,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在法律框架内为市场主体的发展营造更宽松的环境。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职业索赔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有效化解风险,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的案件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三)推动限制职业索赔行为。探索制定通用参考答复模板,避免同类投诉举报回复口径不一致、处理结果不同等问题,遏制以牟利为目的,借打假、维权之名滥用投诉举报权的行为。持续健全完善“高频次恶意索赔的投诉举报名录”,通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享方式对其进行限制。              

(四)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联动配合,从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司法保障等各方面治理“职业打假”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推动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切实维护和谐、健康的营商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六)加强行政指导。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加强内部管理,把好进货查验关、广告宣传关,强化上线产品、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监控,有效固定职业打假群体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证据材料,避免让其有机可乘。提升守法经营的意识和水平,避免在标识标签、广告宣传等领域出现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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