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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四期) 发布日期:2021-10-13 15:25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胡欢 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佳佳乐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1日,受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由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超市销售的豆干、豇豆进行抽样检验,并于5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SC21421300471700055;NCP21421300471700019,检验报告编号2021农0120及2021食0344。报告结果显示我市随州市佳佳乐超市的豆干(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批号为(2021-04-21)苯甲酸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购进日期/批号为(2021-04-21)克百威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4月 21日,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内蔬菜区购进豆干、豇豆,其中豆干购进数量2.5Kg ,进价9.4元/kg,货值金额23.5元;豇豆购进数量5kg,进价6元/kg,货值金额30元,合计53.5元,货款已付清。2021年6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购进豆干2.5kg,除留样数量0.8kg,销售1.7kg,销售价9月/kg,销售款15.3元,做活动无获利(提供当日销售台账中销售3.1kg,销售金额27.86元,含4月20日购进未销售的1.4kg库存);购进豇豆5kg,除留样数量1.42kg,销售3.31kg,销售价8.56元/kg,销售款28.34元,获利8.47元,剩余0.54kg豇豆作下架销毁处理。两项合计获利8.47元。当事人没有建立购货台账,无供货商提供的销售单据及营业执照。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47元;   

2、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二、王永忠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1日,受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洪山分局委托,由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菜籽油进行抽样检验,并于7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DC21421300488700316,检验报告编号2021SP4475。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菜籽油(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加工日期/批号为(2021-06-24)苯并芘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6月 24日自行生产加工一批菜籽油,共加工10L,销售6L,包括监督抽检1L,成本价为16元/L,销售价18元/L,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81元。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召回1.5L,实际销售4.5L。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1元;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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