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6113629/2022-54049 | 主题分类 | 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随市监函〔2022〕2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06-01 14:53 |
编辑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 | 徐家欢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随州市市场监管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大洪山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随州市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首违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持续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为主线,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下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避免过罚不当或者强制不当的行为发生。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将首违免罚清单的运用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要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界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定不予行政处罚、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一)案件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2.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实施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行政处罚的行为,同时具有减轻情节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首违免罚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未列入首违免罚清单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裁量规则综合考量裁量因素酌定不予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1.立案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线索核查阶段,根据核查情况认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不予立案。
2.立案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后,根据调查情况认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分类记录和统计,加强过程管理,并且将处理情况及时录入行政执法平台或者系统,做好档案整理及归档工作。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证监管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部署安排,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创新监管方式,特别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实施初违可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在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的同时,要对当事人采取适当形式督促整改和进行教育,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下达行政指导书,加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监管执法要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附件:随州市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2年版)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