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6113629/2022-54055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随市监函〔2022〕2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15:22 |
编辑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 | 徐家欢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大洪山分局:
现将《随州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信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随州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信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信用提升行动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2〕99号)精神,扎实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和“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行动,进一步优化市营商环境,努力提高市场主体整体信用度,更好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信用监管工作要点》落地见效,现制定随州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信用提升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开展信用提升行动为抓手,加强对辖区市场主体回访调研,掌握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现状,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培育工作,创新推动适用容缺、容错受理等措施,加大对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帮扶力度,助力重塑信用。力争在2022年底前,通过信用提升行动,全面提升我市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合规能力水平,提高守法诚信市场主体获得感。
二、时间行动
(一)部署排查阶段(6月中旬)。各地按照省、市局行动方案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排查、确定各基层市场监管所辖区失信拟修复对象,确保工作责任到人、失信修复到户。
(二)集中修复阶段(6月至10月底前)。各地根据具体任务措施,结合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等工作,特别是针对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年报等重点问题,因地制宜,分类进行专项集中修复。
(三)提升评估阶段(11月上旬前)。市局对各地贯彻落实信用提升行动情况进行评估,巩固提升成果,总结经验做法,分析问题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奠定工作基础。
三、工作措施
(一)引导“容缺”修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 :
1.因新冠疫情以来(2020年至今),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已经补报上一年度纸质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已经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可申请办理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辖区受理工作人员应查询业务系统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情况并留存,作为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二)实行轻微差错免列异“容错”修复。对企业非主观故意造成公示信息有下列轻微差错情形之一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实行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下称列异):
1.年报公示中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公示的企业网站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公示的党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企业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首次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明显由于小数点点错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0”, 其年报财务数据由上级公司年报公示,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对规定免列异的轻微差错行为,企业经指导后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并按“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进行标注。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属地责任。探索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是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信用提升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积极稳妥、辖区主责,依法依规、主动修复”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和流程,引导辖区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信用提升行动。
(二)分类指导施策,实行精准处置。根据相关失信情形,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实行重点突破。对个体工商户因未年报造成大量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督促辖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补报年报,及时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减少异常(状态)存量,助力其重塑信用。对经过实地核查,确属查无下落、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僵尸”企业),可依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或拒绝配合抽查检查或不提供受检材料,或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的企业,不适用“轻微差错免列异”等措施。
(三)加大创新力度,预防失信发生。各地要将信用约束重心从侧重事后列异、列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下同),向侧重事前教育引导、树立诚信意识与事后列异、列严相结合转变,通过责令改正、普法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引导失信主体被列异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以柔性监管助推市场主体发展。要加大信用监管政策法规社会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及时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请各地于2022年6月24日前,向市局信用监管科报送贯彻落实、排查部署、阶段进展等情况;于2022年10月25日前,报送总结、报表等资料。联系人:信用监管科 余江俊;联系电话:07223598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