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6113629/2023-03775 | 主题分类 | 工商;质量监督;标准;食品药品监管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随市监函〔2023〕6 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02-08 09:30 |
编辑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大洪山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95号)要求,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3〕17号),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均应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且应在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
二、计划内容
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3〕17号),制定全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2项,并明确抽查或抽检比例、对象和对口业务指导科室、单位。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抽查计划,市局将根据省局要求适时另行下达。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地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实行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口业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部署,要保持抽查任务分布的均衡性,防止为完成年度任务出现年底前突击抽查检查。
(二)统筹组织实施。各地对照本计划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制定本辖区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要合理确定本系统的抽查事项、比例和牵头发起、参与机构,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一起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地制定的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抽查比例数;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同时,鼓励各地将未纳入本计划的相关监管业务,结合实际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内,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三)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与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数据联动,支持各地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各地要结合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充分利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的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抽查力度,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四)强化结果公示运用。各地制定的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地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要强化工作纪律,加强督办检查,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相关业务方面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对口业务科室、单位联系。为便于掌握相关工作情况,请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大洪山分局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本部门双随机计划向市局备案情况、贯彻执行本计划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及2024年度本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初步安排,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信用监管科洪洁;联系电话:0722-3598269;邮箱:392461900@qq.com。
附件: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 | 个体抽查比例 | 农专抽查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比例 | 抽样检验批次数量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科室、单位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名称规范使用、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项目、住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实缴、法定代表人任职、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等情况的检查 | 不低于3% | 全年 | 市、县两级,市局信用科会同相关科室业务指导,抽查对象为全部市场主体,任务合并进行。 |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
2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5% | 11月底前 | 市、县两级,市局价监科业务指导。抽查范围为行业协会商会。 | |||||
3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5% | 4-12月 | 市、县两级,市局网监科、合同科业务指导。 | |||||
4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5% | 4-12月 | ||||||
5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5% | 4-12月 | |||||||
6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3% | 4-12月 | 市、县两级,市局广告科业务指导。 | |||||
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3% | 全年 | |||||||
8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4% | 4-9月 | 市、县两级,市局产品质量科业务指导。 | |||||
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4-9月 | ||||||||
10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4% | 4-9月 | |||||||
11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全省2000 | 4-9月 | ||||||
12 | 棉花等天然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70% | 全省70 | 全年 | 湖北纤检局随州分局根据实际开展。 | |||||
13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50% | 全省80 | 全年 | ||||||
1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市、县两级,市局特设科业务指导。 | |||||
15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市、县两级,市局计量科业务指导。 | |||||
16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市、县两级,市局计量科业务指导。重点检查事项,检查对象为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
17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全省1000 | 全年 | 市、县两级,市局计量科业务指导。 | ||||||
18 |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市、县两级,省局计量科业务指导。此项检查作为专项抽查项目实施。 | ||||||
19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不低于7% | 7-9月 | 市、县两级,市局认检科业务指导 | |||||
20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30% | 销售商不少于5家;商品条码不少于30条/家 | 全年 | 市、县级,由省标质院业务指导,检查对象为商品条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 ||||
21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5% | 全年 | 市、县级,市知识产权局科业务指导。 |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
22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包过承诺等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 3% | 全年 | 市、县级,市局商标科业务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