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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随市监函〔2025〕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9-19 10:00
编辑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9 10:00 信息来源: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工作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行政处罚行为,强化案件管理,切实推进涉企执法行为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办案机构为执法稽查科。

第四条 市局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管辖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局重点管辖直接登记企业、直属监管企业(含部分事项所涉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协会、商会、学会,下同)以及上级交办、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重大复杂案件、跨县、市、区违法案件查处。

第六条 市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主要由执法稽查科负责。市局应急处置中心根据案件办理实际需要提供支持。市局业务科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参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条  全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局分管案件办理工作的局领导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由市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分管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市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局分管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市局业务科室依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分管负责人批准移送执法机构核查处理。市局业务科室依职权更便于核查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核查,构成立案条件的再移送执法机构办理。属于举报线索的,核查结果应当依法反馈举报人。

  执法机构或举报处理机构收到违法线索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核查。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办理机构应当报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需要立案查处的,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批时应当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经核查认为不构成立案条件的,核查人员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办案机构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向移送案件材料的业务科室及时反馈。

十一条  案件在作出立案审批后,指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十二 履行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或运用执法文书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十三  办案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市局分管工作的领导批准。对涉及影响生产企业生产的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及对涉嫌犯罪物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并严格按照法定期限执行

第十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需经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市局领导集体讨论。

案件立案后,出现中止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情形的,应当报分管市局领导批准。其中,案件中止调查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案件终结调查的,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人员)审核。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章  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

第十  市局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法规科负责,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六条 执法文书号按照协同执法办案系统生成为准执法人员不得随意编写执法文号。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无法生成的执法文号,由办案机构自行统一编号,并留存文书档案。

第五章  案件审批

第十条  市局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权限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罚没金额合计十万元以下案件由市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罚没金额合计十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案件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罚没金额合计二十万元以上案件由市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下列案件应当由市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案件;

(四)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五)办案机构意见与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罚没金额合计二十万元以上案件;

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市局领导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市局领导集体讨论案件时,案件办理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列席,并听取其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及处理意见。

第六章  案件移送

第十条  办案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或者法制机构在审核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十条  办案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需提移送涉嫌犯罪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案件材料,经法制机构会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二十一条  批准移送的,办案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备齐下列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犯罪材料。

 第七章  处罚公示

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制度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规定,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

根据“谁办理谁录入”、“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协同执法办案系统自动对接公示信息外,办案机构应对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在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局门户网站“行政处罚”版面进行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可以采取条目式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执法决定文书号、案件名称、执法对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种类、履行方式、执法主体和处罚日期等内容。

第八章  案件执行

第二十  市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途径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办案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为六个月,经复议案件等特殊案件按法律规定期限执行),办案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印相关执法文书,经法规机构会核后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章  结案与案卷管理

第二十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案情形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结案后,负责该案件办案人员或者办案机构指定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在二十日内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市局执法案卷由办案机构先行保管,已办理结案手续并立卷整理完毕的按年度统一管理。市局档案管理有要求的按档案管理统一要求办理。

 第十章  罚没财物管理

第二十市局要将暂扣、罚没财物管理纳入行政执法风险防控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暂扣、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对暂扣、罚没财物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管理,做到案卷、台账、清单、财资“四相符”。严格规范暂扣、罚没财物入库、出库、销毁、拍卖,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作好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制度“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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