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26113629/2026-1009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无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6-02-26 10:57 |
| 编辑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
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2024〕5号)要求,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加强对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本计划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整合相关日常监管工作任务,明确实施主体、抽查时间等内容,统筹制定本辖区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合并安排,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各地将未纳入本计划的相关监管业务,结合实际纳入本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并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规范开展涉企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严格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穿抽查检查全过程。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扫码入企”的要求,应用“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小程序双随机抽查功能开展监督检查,实现检查相关信息企业端、监管端同步展示,提升检查透明度和企业参与度。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要按规定出具司法部统一规范的《行政检查通知书》,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要加强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三、持续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充分发挥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的积极作用,发起抽查任务时要充分运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达到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相统一,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四、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2026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已纳入本抽查计划的抽查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批并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经营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记于经营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各相关对口业务科室、单位联系。请于3月6日前,将本地抽查工作计划报市局。联系人:市局信用监管科;联系电话:3598269。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
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 类别 | 抽查事项 | 企业 抽查 比例 | 个体 抽查 比例 | 农专 抽查 比例 | 其他主体 抽查比例 | 抽样检验 批次数量 | 实施 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处室、单位 | 备注 |
1 | 登记 事项 检查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名称规范使用、住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形等情况的检查 | 不低于3% | 全年 | 市、县级,市局信用科业务指导。 | 抽查对象为全部经营主体,任务合并进行。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2 | 公示 信息 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含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情况)、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不低于3% | 全年 | ||||||
3 | 价格 行为 检查 | 国家3A级(包含3A)以上旅游景区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 50% | 11月底前 | 县级,市局价监科业务指导。 | 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4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不低于80% | 全年 | 县级,市局网监合同科业务指导。 | 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5 | 拍卖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1.拍卖企业主体经营资格的检查; 2.检查拍卖活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检查拍卖活动中是否存在竞买人与拍卖人恶意串通、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 10% | 4-12月 | 县级,市局网监合同科业务指导。 | 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6 | 广告 行为 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3% | 全年 | 县级,市局广告科业务指导。 | 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证后监督检查 | 5% | 4-9月 | 县级,市局质量监督科业务指导。 | 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8 | 产品 质量 监督 抽查 | 棉花等天然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3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全年 | 县级以上纤检机构,省纤检局牵头负责。 | ||||
9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2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全年 | 县级以上纤检机构,省纤检局牵头负责。 | |||||
10 | 特种 设备 证后 监督 检查 | 对市级权限发证的生产企业检查 | 不低于25% | 5-11月 | 市级,市局特设科牵头负责。 | 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11 | 计量 监督 检查 | 法制计量检查: 1.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监督检查; 3.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标准、注册计量师检查(属其他主体); 4.在用计量器具检查(单类计量器具); 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抽样批次数量500批次) | 5% | 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1月底 | 市、县级,市局计量科业务指导。 | 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12 | 计量 监督 检查 | 能源计量检查: 1.能源计量审查; 2.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监督检查 | 5% | 10月底 | 市、县级,市局计量科业务指导。 | 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13 | 检验 检测 机构 监督 抽查 | 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 | 不低于5% | 全年 | 市、县级,市局认检科业务指导。 | 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14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 监督检查 | 3% | 10月底前 | 市、县级,市局标准化科业务指导。 | 抽查对象为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除外。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15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10% | 10月底前 | 市、县级,市局标准化科业务指导。 | 抽查对象为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 | ||||
16 | 商品 条码 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5%
| 销售商不少于5家;商品条码不少于30条 | 全年 | 市、县级,市局标准化科业务指导。 | 企业:本辖区(县级)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 其他主体:辖区内(县级)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售商(含个体销售商)以及生产商(外省市的商品条码注册企业)。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 |||
17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连锁餐饮企业和门店检查 | 不低于80% | 不低于50% | 6月底前 | 县级,市局食品经营科业务指导。 | 采用部门联合方式开展,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