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大洪山分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2020 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统一部署,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 2020 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0〕282 号),现就做好我市 2020 年度年报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年报公示工作
年报公示工作是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工作,是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刻认识年报公示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监管“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的具体体现。各地要按照省局和市局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 2020 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立足于早、立足于快,对年报工作早部署、早安排、早推动、早落实,既要确保新增任务执行到位,又要促进现有成效巩固提升,既要坚持本地好的做法,也要学习借鉴各地好的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以真抓实干的精神,确保市场主体应报尽报。
二、明确年报工作新变化
(一)做好大型企业年报及其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公示工作。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 2020
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省局下发的我省大型企业名单仅供开展 2020 年度大型企业年报工作使用,不作为行政管理或享受促进政策依据,不得对外提供。
(二)不断深化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工作。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的参报范围根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登记注册类型判断,由系统自动关联并加挂数据项;所有信息项均设置为必填,资金数据项设置结算单位提醒,做好股东信息和投资者信息的关联。海关管理企业名单已实现与海关总署数据库联通,如有无法匹配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三、强化年报公示工作措施
(一)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年报公示宣传力度。各地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将日常监管工作与宣传指导相结合,将普遍宣传与靶向宣传相结合。同时要加强失信受限案例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警示更多的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觉主动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年报工作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协同作用,加强和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巧借各方力量推动年报。在系统内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在系统外部继续发挥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利用其与各自主管行业企业联系更多的优势,共同推进年报工作。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强化年报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年报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年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报工作目标、落实办法、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确保2020 年度年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抓出成效,在往年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力争再提升。
(二)提升年报工作管理科学化水平。各地年报公示工作要与其他工作统筹推进,不搞冲刺、突击。要加大对企业信息公示弄虚作假、不规范年报行为的检查力度,特别是针对企业自主填报的经营性信息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查。要对未依法年报公示的企业实施约束惩戒,注意做好现行规定与即将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衔接。
(三)严肃年报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指导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年报。要严格履职尽责,不得代替市场主体进行年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不得违规擅自修改年报相关数据,切实杜绝形式主义、虚假年报问题。
(四)加强年报工作督导检查。2020 年度市场主体年报时间恢复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年报期间,市局将不定期通报全市年报公示工作进展情况,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适时对年报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督促、提醒。各地要加强对年报公示工作的事中督导,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力争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年报公示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企业年报工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市局对年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表扬,并抄告当地政府。年报结束后,及时总结年报工作情况及经验做法,请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大洪山分局,于 2021年7月 9日前,将年报公示工作总结报送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年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市局信用科余江俊,联系电话:0722-359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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