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指引》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依据《随州市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企业开办、变更、注销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随市监发[2022]20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指引》,现予以公告。
2022年6月28日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指引
一、“一件事”名称
“企业注销”。
二、适用市场主体类型
内资企业。
三、涉及事项
(一)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二)税务注销(清税申报);
(三)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四)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五)海关注销;
(六)银行销户;
(七)公章注销。
四、承办部门
(一)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协同部门:税务局、人社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关、公安局、银行。
五、办理条件
(一)一般程序注销办理条件:已履行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等法定程序,且公司清算组已完成清算工作。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申请注销的,刊登合并公告或分立公告应满45日。
(三)简易注销办理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含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的,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2.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等情形;3.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4.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6.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六、申请材料
(一)材料清单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清税证明信息;5.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信息;6.公章注销信息。
(二)注意事项
1.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2.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三)各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收取材料清单(由“企业开办一件事”综合窗口流转)
1.清税证明。
2.简易程序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⑴《“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书》(附件1);
⑵《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附件2);
⑶ 营业执照正副本(免提交,由企业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
3.一般程序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⑴《“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书》;
⑵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⑷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⑸营业执照正、副本;
⑹清税证明;
⑺清算公告的报纸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的不需提交)。
4.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⑴《“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书》(免提交,数据信息共享);
⑵《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3)。
5.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⑴《“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书》(免提交,数据信息共享);
⑵单位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6.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书》(免提交,数据信息共享)。
7.企业银行账户注销材料
⑴《“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书》(免提交,数据信息共享);
⑵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⑶核验企业公章、法人公章。
七、办理方式
实行“一窗”申请、“一表”填报、“一网”办结。
(一)窗口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一件事”综合窗口(城南新区白云大道18号);
(二)线上办理;线上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
(三)快递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简易注销流程
(1)符合适用简易条件的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
(4)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
(5)相关部门在企业注销后,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内部数据流转,同步进行税务、社保、公积金、公章、海关注销,银行销户。
(二)特殊情况办理
(1)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存在股东(出资人)已注销问题。因市场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其出资人无法办理注销等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市场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人代为办理。因市场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已经撤销或者注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市场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等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撤销或者注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
(3)存在法定代表人失联、账务账册严重缺失问题。对法定代表人失联、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情况,且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非公司国有企业法人,由该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批复、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分别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法定代表人失联的,由其主管部门(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注销申请材料。
(4)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问题。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九、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在0.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时间)。税务注销(清税申报)、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海关注销、银行销户、公章注销等均当场办结。
十、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免费邮递送达。
附件
1、《“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普通注销原因(仅普通注销登记填写,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 ||||||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合伙企业 |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个人独资企业 |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普通注销(仅普通注销登记填写) | ||||||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通过报纸公告公告 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 □ 无分支机构 |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
清税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 |||||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海关事务 | |||||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外资企业填写)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 |||||
批准(决定)机关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批准(决定)文号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经济性质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 |||||
主管部门(出资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
□简易注销(仅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 年 月 日 | |||||
适用情形 | □未开业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无债权债务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注:1、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2、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4、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附件2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未发生□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
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附件3
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海关注销、□银行销户、□公章注销;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快递送达。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 (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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