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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鄂随知法裁字[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3-03-06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徐家欢 字号:[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

案号:随知裁字[2022]11

请求人:湖北后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两水二路与新工一路交汇处

委托人:段铁军-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290011975********)

被请求人: 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 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11号

委托人:王军军(身份证号码:3209221982********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涉案专利:“环卫车用箱体”专利号:202130204904.7

请求人就其“环卫车用箱体”专利(专利号为:202130204904.7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2年11月中旬向本局投诉。请求人提供了以下资料:1.湖北后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段铁军身份证复印件。3.涉案专利证书。4.涉案专利年费缴纳凭证(2022年)。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日为2022年6月1日、完成日为2022年6月17日)。6.请求人提供的与涉案专利相似的环卫车视频以及网页截图、照片等证据资料。

本局收到投诉人的请求后,高度重视,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执法人员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了解有关情况。2022年11月22日上午,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和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3名),对位于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11号的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专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与涉案专利证书的外观详细比对以及合议组的讨论,本案可以终结。

请求人称:

1.请求人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日期为2022年6月1日,完成日为6月17日。请求人于2022年11月中旬向我局递交的书面投诉申请。请求人声称“咨询过有关律师,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纠纷,走司法途径,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2.请求人于2022年10月12日发现凯力专汽的同类产品涉嫌侵犯其外观专利权。请求人与凯力专汽为此交涉过,“后来凯力专汽把颜色更改了”,沟通不畅。请随州市知识产权部门主持公道,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相关产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被请求人称:

凯力专汽拥有专利号为202130692173.5的“道路污染清除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提交了有关专利证书和图片。

基于上述调查过程和相关的资料查找、分析,本局认为:

1.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从请求人提交的关于凯力专汽的环卫车视频以及微信公众号为“凯力汽车集团”于2022年10月13日发布的“凯力风东风天锦吸尘王”来看,涉案产品均为环卫车(干湿两用清扫车)。凯力专汽发布的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形状大同小异,差别主要集中在:主视图和后视图有较大的差别(通与涉案专利的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和右视图进行对比)。涉案专利的主视图和后视图的车厢显示的是正方形图案,视频和微信主页显示的凯力专汽的产品添加了灰色和黄色的折线,以及三条蓝色线。

2.随州是专汽之都。通过与被请求人拥有的专利号为202130692173.5的“道路污染清除车”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视频和图片显示的“凯力专汽”环卫车产品-右视图和左视图的侧车厢图案与专利图片有所区别。改动后的图案较为常规,符合“现有设计”的理念。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对被请求人提交的外观专利(专利号:202130692173.5)缺少专利权评价报告”观点,应由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4.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基于上述观点,本局不支持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宣传视频中的干湿两用清扫车“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的观点。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何玉翔   

审 理 员: 肖飞    

审 理 员:赵勇   

                        书记员:  肖 飞

                         随州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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