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通知公告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随知法裁字[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3-03-06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徐家欢 字号:[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

案号:随知裁字[2022]12

请求人:湖北后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两水二路与新工一路交汇处

委托人:段铁军-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290011975********

被请求人: 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 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11号

委托人:王军军(身份证号码:3209221982********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涉案专利:“一种环卫车吸盘及具有的环卫车”专利号:202120878498.7

请求人就其“一种环卫车吸盘及具有的环卫车”专利(专利号为:202120878498.7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2年11月中旬向本局投诉。请求人提供了以下资料:1.湖北后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段铁军身份证复印件。3.涉案专利证书。4.涉案专利年费缴纳凭证(2022年)。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日为2022年6月1日、完成日为2022年6月17日)。6.请求人提供的与涉案专利相似的环卫车行驶视频以及网页截图、照片等证据资料。

本局收到投诉人的请求后,高度重视,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执法人员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了解有关情况。2022年11月22日上午,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3名),对位于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11号的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专汽”)进行了现场查看。2023年2月1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3名)与武汉理工大学随州工业研究院专家(2名)来凯力专汽公司,与后浪科技提交的视频及图片高度相似的吸盘进行了查看,并拍照取证。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查阅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咨询有关专家,以及合议组的讨论,本案可以终结。

请求人称:

干湿两用清扫车是本公司在业内首创。其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日期为2022年6月1日,完成日为6月17日。请求人于2022年11月中旬向我局递交的书面投诉申请。请求人声称“咨询过有关律师,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纠纷,走司法途径,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2022年12月9日-第一次询问笔录)

被请求人称:

2010年左右,在随州其他公司就做了吸盘带滚扫的清扫车。2014年左右,市场就出现了干湿转换功能的清扫车。2015年左右,市场就出现了加装高压喷杆的清扫车。从2016年左右至今,干湿两用清扫车的设计基本上没有明显的变化。凯力专汽针对现有的吸盘结构,进行了升级和优化。(2022年12月30日-第一次询问笔录)

本局认为:双方说法出入较大。随州是专汽之都,专汽产品种类繁多。为明确双方的分歧,给予彼此充分质证的机会,合议组成员将双方的观点一一进行了反馈,并对双方反馈后的意见进行了记录。

2022年12月29日,被请求人委托人-王军军通过微信,就后浪公司的专利侵权投诉提交了答辩材料,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特征要点(十条内容),与本公司的产品(吸盘)一一进行了特征比对。12月30日,王军军向我局提交了有关清扫车的三张图片(两张图片日期显示为2013年3月13日,一张图片日期显示为2013年8月29日)

2023年1月5日,合议组成员将王军军提交的答辩材料(2022年12月29日)和三张图片(12月30日),转给段铁军进行进行阅读和辨认,段铁军分别提出了三点和四点不同的意见。详见特征对比表格。

结合被请求方提交的答辩材料和请求方的质疑,本局将双方的分歧点进行了整理,技术特征对比如下:

技术特征比对表

专利权利要求

中的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产品对应技术方案特征(王军军12月29日提交的答辩材料)

1.一种环卫车吸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盘本体(1)顶部对应所述吸尘区上访的位置设有吸尘管(12)。

标注1-此内容为吸盘标配,所有吸盘均有此结构组成。标注2-本吸盘吸尘区前侧没有向后侧下方倾斜延伸的导风板。标注3-该内容为吸盘标配,所有吸盘均有此结构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环卫车吸盘~~设有辅助行走轮(13)。

标注4-该内容为吸盘标配,所欲吸盘均有此结构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且所述导风板(11)在所述吸尘室的中间区域相互连为一体。

标注5-本吸盘吸尘区前侧没有向后侧下方倾斜延伸的导风板。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构成所述清扫区。

标注6-该内容所有带滚扫的吸盘均有此结构组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驱动该链轮(31)旋转。

标注7-本吸盘的驱动机构包括驱动装置,2个皮带轮、皮带、壳体,与专利所诉结构不同。另外本吸盘的壳体为2个,左右两端各1个,滚扫两端轴均装配皮带轮,均有驱动装置链接皮带传动,该结构与专利所诉不同。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喷射方向朝向其前侧下方倾斜。

标注8-该内容,所有带高压清扫功能的滚扫吸盘,均带有此喷水功能。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设有用于防止其内部堵塞的清堵机构。

标注9-本吸盘吸尘管上没有防止其内部堵塞的清堵机构,与专利所诉不同。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多个所述高压喷射嘴(41)通过管路链接进水接头。

标注10-本吸盘吸尘管上没有防止其内部堵塞的清堵机构,与专利所诉不同。

段铁军对王军军材料和提交的三张图片(A-D)回应(2023年1月5日)

标注1-2021年以前,市场上根本没有干湿两用清扫车。标注2-没有挡风板、如何使用?

A、王军军提供的图片显示是双吸管结构、我的专利产品是单式吸管。

B、王军军提供的图片显示纯干式、我的专利产品是干湿两用。

C、王军军提供的图片轮子分布侧面,专利产品轮子分布在吸盘前后。

D、专利产品是链条传动、王军军提供的图片显示马达直驱传动。

标注-8喷水方向不同



基于上述专利技术特征比对分析,本局认为:

1.段铁军对王军军提交的图片(2013年)显示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不同点(A、C、D),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等同特征”。

2.若王军军2022年12月29日提交的答辩材料是凯力公司产品的真实反馈,由于“没有挡风板”,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产品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请求人认为,王军军提供的图片没有喷嘴,为干式结构。由于王军军提供的关于吸盘的三张图片显示日期为2013年,距今已有十年左右。根据王军军在询问笔录(2023年1月9日)的阐述,“当时是外贸出口的单子,印象比较深,一直保留在手机上,以备将来宣传使用”。合议组人员邀请专汽领域的专家,对王军军提供的2013年图片进行了辨认,对喷嘴位置进行了标注,确认为干湿两用。按照王军军的说法,类似涉案专利结构的吸盘于2015-2016年在市场上出现了合议组人员询问了有关专汽领域的从业者,通过对涉案专利产品进行辨认,表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见过类似的产品。

4.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在凯力专汽检查时,王军军在其办公电脑展示了与涉案专利结构高度相似的吸盘(清扫车公告)。图片上标注有“生效日期-20210429”字样。还有几张清扫车图片(带吸盘),电脑属性显示为“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清扫车吸盘的放大图片等。被请求人-委托人王军军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微信向本局合议组人员提交了类似涉案专利吸盘的结构。生效日期为20210308,产品商标为“中汽力威牌”。

5.2023年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邀请有关专家对凯力专汽的吸盘生产车间进行了查看。王军军表示凯力专汽生产销售的吸盘部分是组装的,部分是从湖南长沙捷尔美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进的。

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合议组倾向认为被请求方的举证说明更充分些。

7.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期限短,一般不经过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不视为侵权专利权”。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二)“在专利申请日(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4月27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基于上述观点,本局不支持湖北凯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吸盘构成“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的观点。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何玉翔   

审 理 员: 肖飞    

审 理 员:赵勇   

                        书记员:  肖 飞

                         随州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23年3月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