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登记注册股:
《曾都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曾都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
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经营主体维持成本,助力曾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落实并规范我区经营主体歇业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52号)的通知精神和曾都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印发《曾都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曾营商发〔2023〕6号),聚焦当前经营主体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加强歇业制度供给,通过流程再造、数据共享、集成服务等改革措施,全面整合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积金等部门服务事项,构建歇业申请、歇业监管、歇业恢复闭环管理,助力市场主体渡过经营困难期,持续增强市场活力,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在曾都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以下称经营主体)。
三、歇业备案的的主要规则
(一)备案条件
依法设立的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经营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间内歇业,并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申请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主体,办理歇业备案时对相关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1.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经营主体,需要征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歇业备案;
2.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引导相关企业在歇业前分别移出名录、名单;
3.已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的经营主体,应当引导相关企业清还相关预收费用;
4.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信息的;
5.存在法院协助执行信息或者警示信息的;
6.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办理歇业备案的情形。
(二)备案程序
1.按照“一件事”办理标准,整合经营主体歇业涉及的歇业备案和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政务服务事项,通过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经营主体歇业“一次申请、一表填报、同步办结”。线上依托企业开办“歇业备案”服务专区,为经营主体歇业提供全程网办服务。线下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负责经营主体歇业材料统一受理、内部流转、跟踪督办。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企业歇业,即时予以办结。
2.拟歇业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为该经营主体的歇业备案机关。经营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备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登记机关应向歇业经营主体出具《歇业备案通知书》,告知其办理歇业备案后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恢复经营的条件及要求等。
3.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三)提交材料
1.经营主体歇业一件事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歇业的经营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经营主体歇业一件事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经营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经营主体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申请歇业的经营主体应当在《经营主体歇一件事业备案申请书》中填写歇业期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歇业期间联系人应在登记联络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选择自然人作为联系人,并提供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经营主体歇业备案后,登记机关将经营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四)歇业期限
经营主体首次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经营后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五)备案信息变动
经营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
(六)恢复经营
1.经营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2.经营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到期视为自动恢复经营,无需另行申请;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经营主体歇业期间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视为恢复经营。
4.经营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七)歇业管辖
歇业期间,经营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经营主体的登记管辖。
(八)监管豁免规则
经营主体歇业期间以下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
1.通过原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但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可取得联系的;
2.依法依规履行公示义务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3.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九)经营主体的其他义务
歇业备案前,经营主体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避免陷入诉讼风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歇业期间,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
歇业期间不影响经营主体资格,暂停经营资格,不影响经营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十)违规处理
1.经营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撤销备案事项。
2.经营主体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部署。全区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歇业制度的重要意义,要精心组织,统筹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将推进歇业备案工作与当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工作结合起来,通过配套政策的施行,为歇业经营主体渡过短期经营困境提供缓冲期。
(二)推进部门协同。以应办尽办为原则、一次办结为目的,各地应积极对接协调税务、人社、公积金等部门,强化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疑难会商机制,积极探索线上将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歇业备案登记、税务事项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公积金停缴封存登记等歇业相关流程整合为“歇业一件事”,按照“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模式,为企业提供更深层次、更加便利的歇业一站式集成服务。
(三)加强宣传指导。通过各种渠道、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歇业制度,提高公众知晓度,让更多的经营主体了解政策、用好政策,享受改革红利。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政策解读,要联手各相关部门,为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及相关业务提供行政指导。要认真总结歇业备案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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