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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曾都区市场监管领域“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7-18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胡欢 字号:[ ]

各市场监管所、登记注册股:

现将《曾都区市场监管领域“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18



曾都区市场监管领域“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登记许可便利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曾营商〔2023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曾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加快企业开办为导向,推进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放宽登记许可条件。充分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降低企业网点扩张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是指在曾都区依法登记的各类内资企业,包括内资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自身实际需要,申请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上同时记载多个经营场所地址的审批方式。

三、申办条件及材料规范

(一)申办条件

1.企业在住所外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涉及法定前置许可

2.经营场所房屋产权登记性质为非住宅

3.营业执照。同一市场主体有两个(含)以上经营场所时,除经营场所不同外,营业执照上的其他登记备案事项完全相同

4.行政许可。同一市场主体办理两个(含)以上经营场所行政许可时,除申请的经营场所不同外,其他许可事项完全相同。

(二)材料规范

企业申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或合法使用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的要求提交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同时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要求提交适用告知承诺程序的,申请人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撤销备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撤销“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1.已不在备案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2.拟办理企业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不属曾都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辖的;

3.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符合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撤销所有“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经营主体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向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一照多址”“一证多址”设立或变更申请。

(二)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符合“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条件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许可决定在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经营场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属于经营场所登记范筹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标注。

1.营业执照的“住所”栏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其后标注(一照多址企业),其他经营场所以“经营场所:(按序号1.***2.***:)”标注在其后。

2.许可证的“住所”系市场主体的“住所”(只有一处)。

3.许可证“经营场所”标注方式。许可证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以住所作为“一证多址”的首个经营场所,其后标注(一证多址企业),其他经营场所以“经营场所:(按序号1.***2.***:)”标注在其后;许可证住所不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市场主体自主确定经营场所标注顺序。

4.管辖机关和许可证记载的日常监管部门以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为准。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应将“一照多址”“一证多址”办理信息及时推送至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

(四)营业执照、许可证发放

1.登记机关在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时,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多个经营场所,并同时增发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申请“一证多址”的,行政许可机关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中标注各场所具体的生产经营地址,并同时增发多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企业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五)事中事后监管

1.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各登记机关要及时及时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保障。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等渠道掌握线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现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许可核准事项相一致。对实际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与许可核准事项不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指导,主动推进落实。“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深入实践,要着眼于满足市场的需求、顺应企业的呼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的实施。 

(二)做好沟通协调,加强日常监管。要切实加强许可与监管工作的衔接,履行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生产经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

(三)落实工作职责,提升服务效能。全区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担当起试点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实行“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与区局沟通、协调解决。对“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区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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