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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实施方案》随市监发[2023]24 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16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徐家欢 字号:[ ]

一、方案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经营主体维持成本,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实施方案》随市监发[2023]24,落实并规范我市经营主体歇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二、适用范围

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 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以下称经营主体)。

三、备案条件

依法设立的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经营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间内歇业,并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申请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主体,办理歇业备案时对相关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1.上市公司及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经营主体,需要征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歇业备案;

2.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引导相关企业在歇业前分别移出名录、名单;

3.已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的经营主体,应当引导相关企业清还相关预收费用;

4.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信息的;

5.存在法院协助执行信息或者警示信息的;

6.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办理歇业备案的情形

四、提交材料

1.经营主体歇业一件事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歇业的经营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申请歇业的经营主体应当在《经营主体歇一件事业备案申请书》中填写歇业期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歇业期间联系人应在登记联络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选择自然人作为联系人,并提供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经营主体歇业备案后,登记机关将经营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五、歇业期限

经营主体首次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经营后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

六、 恢复经营

1.经营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于 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2.经营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 3年,到期视为自动恢复经营,无需另行申请;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经营主体歇业期间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视为恢复经营。

4.经营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 (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 (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

七、经营主体的其他义务

歇业备案前,经营主体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避免陷入诉讼风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歇业期间,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

歇业期间不影响经营主体资格,暂停经营资格,不影响经营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八、违规处理

1、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歇业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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