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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春节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1-31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全市广大经营者:

春节将至,为保障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如下:

一、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履行经营者义务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法制定价格。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消费者监督

二、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或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四)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六)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行为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机构在节日期间将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专

项行动,生活必需品销售(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服务、旅游景区、宾馆住宿、药店、停车服务等为重点对象。

对被依法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下列处罚:

(一)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举报电话:12345、12315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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