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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24年度清明期间 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4-04-01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广大市场主体:

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规范2024年度清明期间价格行为,特向全市市场主体发出提醒告诫。

一、市场主体在清明期间,应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价格条例》、《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加强价格自律。

二、经营肉类、鱼类、蔬菜、蛋类、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冷链食品、防疫物资的市场主体,在清明期间,要严格落实各项价格政策规定,保持正常的进销差价率,不得采用相互串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手段推动价格过快上涨。

三、商场、超市、各类卖场要认真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虚构原价、先提价再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扣;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欺诈消费者。要自觉规范促销行为,不得开展虚假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线上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景区内外市场主体要严格执行景区门票和商品服务价格政策,门票、索道、观光车、导游讲解、购物、餐饮、住宿、停车、娱乐等相关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标明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优惠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落实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住宿、餐饮、零售、停车、洗车、理发、白酒销售等领域的市场主体,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物价、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

、各市场主体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清理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热线,进行咨询和投诉举报。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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