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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等六项 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1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约谈制度》《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随州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410

公平竞争审查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听取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督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按照规定职权分工启动约谈程序组织开展约谈:

(一)同一年度内被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达到1件以上的;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严重排除、限制竞争且不及时纠正的;

(三)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

(四)其他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约谈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也可以委托副召集人组成不少于3人的约谈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学者参加。

被约谈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被约谈人,应当接受约谈。

第六条约谈人员与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中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及时通知被约谈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约谈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事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被约谈人应予以答复;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人作出落实整改要求承诺。

(三)约谈结果。约谈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印送被约谈单位,并报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被约谈单位根据约谈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于约谈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约谈纪要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同级部门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单位应及时向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可委托相关负责人参加约谈。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条被约谈单位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追究,但组织约谈的联席会议可以向有权部门提起处理建议。被约谈人同时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党纪政纪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随州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解决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争议问题,提升审查质量,从源头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审,是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政策制定机关要求,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协助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审查建议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会审实行自愿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存在较大争议,审查政策难以把握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联席办公室提出书面会审申请。

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联席办公室不得强制要求参与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工作,政策制定机关也不得以会审意见替代自我审查结论。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申请会审,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会审函;

(二)政策措施文稿;

(三)政策措施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背景、依据等;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需要会审的疑难争议问题;

(六)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意见;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政策制定机关书面会审函后,应当按照政策制定机关的要求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自收到会审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会审的决定。不予会审的,告知政策制定机关理由决定会审的,明确会审时间、形式等。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会审;

(二)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进行会商会审;

(三)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共同会审;

(四)报请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会审;

(五)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对单个政策措施的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九条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请上级机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的会审意见供政策制定机关参考,不代替政策制定机关最终的自我审查结论。

政策制定机关在会审后作出的最终自我审查结论要说明会审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说明原因、依据等。并将最终审查结论以及出台的政策措施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会审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建立会审工作台账,及时登记会审申请,记录会审办理进展、结果情况。

第十三条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政策规定,履行保密责任,严守会审中涉及的秘密信息。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随州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

为全面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增强制度刚性约束,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

二、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和例外规定等。

三、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和程序

1.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依法开展自我审查工作;

2.各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3.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一并履行程序。履行程序完毕后,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未填写此表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4.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5.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二)严格审查增量

政策制定机关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确定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规定时间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2.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审查、会签。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3.以高新区管委会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管委会领导审签之前,起草部门应在送审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文件一并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议(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三)有序清理存量

高新区各部门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在存量政策清理工作中,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政策制定机关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清理废止。(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2.政策制定机关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时间。(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3.政策制定机关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范细致,可操作性强,是清理存量文件和审查增量文件的必备工具。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实施细则》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追究责任等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各单位认真落实《实施细则》规定,培训审查人员工作技能,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面落实。(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引领、组织、协调作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知识点较多,入门难度较大,引领工作非常重要。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把《实施细则》解读和引导作为工作重点,指导和解决审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政策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竞争办负责全区工作方案制定、调查研究、督查指导、学习培训、统计月报、总结上报等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促指导,推进工作。对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审查工作不落实、没有形成工作机制、没有制定工作方案及上报信息落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严肃问责。

(三)鼓励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是切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有效清理存量及重要政策出台前的评估、逐年评估以及定期评估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国务院、省、市文件均要求各地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鼓励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正式将引进第三方评估工作落实到实操层面,并要求将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纳入政府招标,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抓好落实,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力争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建立机制、存量清理、增量审查等工作的突破,补齐短板,完成规定动作。

(四)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

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认识水平,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适时召开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推进会、调度会、培训会。采取以会代训、以会代练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各单位、各部门审查机构开展政策培训,提升审查和清理工作能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有关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协助其依法开展调查。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时间:政策措施出台,提交会议讨论前)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属于必须环节,可采取书面去函、座谈会、研讨会、网上征求等多种方式,可与文件起草的其他环节一并履行征求意见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数量和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征求意见不能仅征求相关政府单位的意见,应征求相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进行征求意见的,应作简要说明。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如不存在违反情况,应填写“经审查,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存在违反情况,应详细说明违反情况。政策措施文件中“……”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哪一条“...”哪一项或哪一目“.”的规定。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 £           否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应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形成书面报告,并抄送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种情形:(一)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三)为实现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个条件:1.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2.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3.并明确实施期限。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一栏除需签字、盖章外,还应签署“同意”。如属高新区管委会办发文、部门联合发文的,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为局分管领导或以上,盖章为单位公章;部门单独发文,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为科室负责人,盖章可为科室公章。



签字:          盖章:

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落实,更高质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国家、省、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的重点检查行为。

第三条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政策措施审查情况。

1.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密切关注的政策措施;

2.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政策措施;

3.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政策措施;

4.存在行政性垄断问题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范围是否实现全覆盖。

(四)上级和本级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抽查,如遇特殊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提前制发抽查通知,明确具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时间等;

(二)检查阶段。按通知要求对抽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工作情况,收集工作亮点,查找分析问题。

(三)处理阶段。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单位;经抽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被抽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汇总分析全部抽查情况,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通报制度规定进行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由随州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起草或者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

(三)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四)涉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以下四类文件不需要审查: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三是过程性文件;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平竞争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政策措施的承办股室及起草人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应严格对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实施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承办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高新区管委会拟订以高新区管委会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区市场监管局承办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发文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材料由局办公室与发文会签单一并归档备查。其他类政策措施,由承办部门存档备查。

三、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

政策制定股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规则,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务会议审议或报局领导签批。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股室,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实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股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料。

(四)当政策措施涉及的竞争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业机构评估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结论内容。

(五)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五、公平竞争查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具体有以下标准:

(一)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

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本机制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各股室要结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不定期对本股室拟定或实施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清理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三)由价竞股牵头机关各股室,负责做好与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做好信息汇总。各股室应严格按照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审查,每年年底将各自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报法规股。

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制定本制度。

高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各地政府及所属部门(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作出或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适用本制度。

会审是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公文的起草工作中,对重大、疑难问题,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共同开展审查,提出审查建议,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服务和协助的一种重要的审查方式,有效减少政策措施制定的失误或影响、妨碍公平竞争等问题。

第一条需要会审的重大政策措施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认为政策措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需要由会审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

第二条会审的主体和责任

会审由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对会审结论的使用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会审的原则

(一)会审应当遵循辅助决策的原则。

(二)会审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会审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四条会审启动

政策制定机关应确定会审的具体承办人。由各级政府组织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由政府组成部门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的书面申请,必要时邀请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会审。

会审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不同方面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五条会审实施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书面征求意见,也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会审。争议较大时,应召开会议听取不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加会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六条会审意见采纳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会审意见应存档备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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