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现将《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对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进行公平性审查后,应由监督小组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各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督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结果的监督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也可以委托副召集人组成不少于2人的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五条 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督实施。由组织监督的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专人开展监督工作并进行书面通知。通知书中应注明被监督单位名称、监督事项、材料提交时间等,被监督单位应按要求准备好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应准备工作。监督小组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主持。被监督人按照要求进行汇报;小组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被监督人应予以答复;监督小组提出整改要求,被监督人作出落实整改要求承诺。
(二)监督结果。监督应当做好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形成检查记录或纪要,印送被监督单位,并报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被监督单位根据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于监督工作开展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 组织实施监督审查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被监督发现问题的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不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追究,但组织监督的联席会议可以向有权部门提起处理建议。被监督人同时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党纪政纪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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