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95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4〕7号)要求,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均应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且应在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
二、计划内容
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3项(覆盖抽查事项28项),并明确了抽查比例、对象、责任科(股)室、实施层级和完成时限。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省局要求,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抽查计划,将适时另行下达。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用监管机构牵头管总,各相关业务机构共同参与、对口指导”的职责分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实行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口业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实际,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部署。要保持抽查任务分布的均衡性,防止为完成年度任务出现年底前突击抽查检查。
(二)统筹组织实施。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照本计划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制定本辖区2024年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要合理确定本系统的抽查事项、比例和牵头发起、参与机构,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一起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县市区、高新区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抽查比例数;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同时,鼓励各地将未纳入本计划的相关监管业务,结合实际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内,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三)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省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已经建成,并与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了数据联动,支持根据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各县市区、高新区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充分利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的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抽查力度,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四)强化结果公示运用。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经营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要强化工作纪律,加强督办检查,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相关业务方面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对口业务科室、单位联系。为便于掌握相关工作情况,请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部门双随机计划向市局备案,并于2024年12月1日前将贯彻执行本计划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及2025年度本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初步安排,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0722-3598269。
附件: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附件:
序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或户数 | 责任科(股)室 | 实施层级 | 完成时限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企业 | 个体 | 其他 | |||||||
1 | 企业登记信息及商标使用行为监管抽查计划 | 登记事项检查 | 全覆盖 | 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企业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3% | 信用监管、商标、知识产权 | 市局信用科发起任务,下派至县市区局、高新区局开展检查 | 3-6月 | 外资企业检查,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为准 | ||
公示信息检查 | 全覆盖 |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 以及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
2 | 价格行为监管抽查计划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价格行为的检查 | 国家3A级(包含3A)以上旅游景区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10% | 价格监管 | 市局价格科发起任务,市本级检查并下派 | 4-10月 | 与其他部门(文旅局)开展联合抽查,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为准 | ||
3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管抽查计划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销售者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5% | 网络监管 | 市局网监科发起任务,下派至县市区局、高新区局开展检查 | 7-9月 | |||
4 | 拍卖市场规范管理抽查计划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全市拍卖企业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5% | 市场合同 | 市局市场合同科发起任务,下派至县市区局、高新区局开展检查 | 3-5月 | 与其他部门(商务局)开展联合抽查,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为准 | ||
5 | 集贸市场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交易服务抽查计划 | 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集贸市场内相关经营户 | 5% | 市场合同 | 县市区局、高新区局自行创建并检查 | 4-9月 | 与其他部门(陆生野生动物联合林业部门,水生野生动物联合农业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为准 | ||
6 | 广告行为监管抽查计划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全市涉及广告业务的企业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3% | 广告 | 市局广告科发起任务,下派至县市区局、高新区局开展检查 | 4-9月份 | |||
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全市相关企业 | |||||||||
8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和履行经营者义务的检查 | 商超类企业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3% | 消保 | 市局消保科发起任务,下派至县市区局、高新区局开展检查 | 4-8月 | |||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 |||||||||||
9 | 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检查 | 餐饮类企业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5% | ||||||||
10 | 工业产品获证企业监管抽查计划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工业产品获证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4%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发起任务,下派至县市区局、高新区局开展检查 | 4-9月 |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
11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产品目录内相关企业 | 根据省局要求确定批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省局安排,市级及县市区配合 | 4-9月 | |||
12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服装制造相关企业 | 50% | 根据检查对象数量自行确定批次 | 纤检分局 | 纤检分局 | 3-10月 | ||
13 |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计划 |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 发证的生产、充装单位检查 | 发证的生产、充装单位单位 | 25% | 特设 | 市本级创建并检查 | 3-11月 | |||
14 | 计量领域监督抽查计划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强制管理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单位 | 5% | 计量 | 市局计量科发起任务,下派至县市区局、高新区局开展检查 | 4-9月 | |||
15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检查对象为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5% | 相关事业单位 | 7-8月 | ||||||
16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定量包装净含量生产企业 | 自行确定批次数 | 4-9月 | |||||||
17 |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单位 | 5% | 按省局工作安排确定 | 专项抽查项目 | ||||||
18 | 检验检测机构抽查计划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全市获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7% | 认检 | 市局认检科创建,市本级检查并下派 | 3-11月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常压罐体等领域,采用部门联合,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为准执行。 | ||
19 | 市场类标准监管抽查计划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已在“企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0.3% | 标准化 | 市局标准化科发起任务并检查 | 6-9月 | |||
20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 5% | ||||||||
21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本辖区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售商以及生产商。 | 10% | 标准化 | 市局标准化科发起任务,下派至县市区局、高新区局开展检查 | 4-9月 | |||
22 | 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监管抽查计划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100% | 知识产权 | 市局知识产权科发起任务,市本级检查并下派 | 3-6月 | 与其他部门(人社局)开展联合抽查,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为准 | ||
23 | 商标代理行为抽查计划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重点检查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包过承诺等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 商标代理机构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10% | 商标 | 市局商标科发起任务,下派至县市区局、高新区局开展检查 | 3-5月 | 与其他部门(人社局)开展联合抽查,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为准 |
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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