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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1-09-02 16:55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徐家欢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三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高新区双佳购物广场淅河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0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淅河所收到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单编号:NCP21421300471700073;NCP21421300471700056,编号2021农0218及2021农0217的检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我市随州市高新区双佳购物广场淅河店经营的生花生(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批号为(2021-05-24)过氧化值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皇鱼购进日期/批号为(2021-05-24)孔雀石绿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5月  24日,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李加兵处购进生花生,购进数量4Kg ;进价13元/kg;除样品量0.5kg外,销售数量3.18Kg;销售价15.98元/kg ;销售金额:50.80元;剩余未销售部分全部下架处理。于2021年5月24日于淅河市场沈洪流出购进海黄鱼2.5kg,货值80元,除样品量1.5kg外,销售2.22kg,销售价35.80元/kg,销售金额79.5元,剩余未销售部分全部下架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二、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收到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DC21421300488700023;编号2021SP2181的检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我市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经营的炒粉(湿)(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批号为2021-05-1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5月  10日,由公司统一配送散装炒粉,购进数量10Kg ;进价2.8元/公斤;销售数量7.0676Kg;销售价5.16元/kg ;销售金额:36.44元,获利16.68元;剩余未销售部分全部下架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6.68元;  

2、处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三、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抽样单编号SC21110000103730312;编号JB2100421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我市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德御堂牌黄精茶色素胶囊(规格型号为0.45g/粒*60粒*3瓶)、购进日期/批号为(2020-08-25)霉菌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产品生产数量为187瓶,销售数量180瓶,剩余7瓶为备样,销售时间为2020年9月7日,已全部出库销往北京天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库存数量为0瓶,销售价格为160元/盒,53.3元/瓶。

由于该批次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有其特殊的储存环境,但该生产厂家对经营过程(北京天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实施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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