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佳邻百货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4日,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购物广场销售的余香晏喜荞酒进行抽样检验,并于9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003334349,检验报告编号2021GC03986。报告结果显示我市随州市佳邻百货购物广场的余香晏喜荞酒(规格型号为42%vol,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8-12-1)酒精度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1 年 9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随州市佳邻百货购物广场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确有经营不合格“余香晏喜荞酒”共计 5 盒,已售 2 盒。批次 ,每盒以 68.00 元销售。对现场三盒未售出“余香晏喜荞酒”3 盒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余香晏喜荞酒”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由于当事人进货 5 盒白酒,抽检 2 盒,暂扣 3 盒未流入市场,并且已经关门停业案件无法执行下去,依据《市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第(三)项“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 第(四)项“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发下处罚:没收三盒余香晏喜荞酒。
二、随州市丰华宝源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3日,由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菜进行抽样检验,该黄花菜由随州市丰华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于9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003432427,检验报告编号(2021)GJS1-00803。报告结果显示我市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菜(规格型号为300g/盒、生产日期为(2021-4-1)铅及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4月1日,当事人生产“唐怡黄花菜”8盒(规格:300克/盒,批号20210401),成本价26.50元/盒,2021年5月25日以30.00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到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20.00元。该品种批次的黄花菜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于2021年9月8日召回该批次黄花菜4盒予以销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14.00元。
三、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3日,由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菜进行抽样检验,该黄花菜由随州市丰华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于9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003432427,检验报告编号(2021)GJS1-00803。报告结果显示我市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菜(规格型号为300g/盒、生产日期为(2021-4-1)铅及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以30.00元/盒的价格购进“唐怡黄花菜”8盒(生产批号为2021.04.01、规格为300克/盒);2021年8月3日,以40.0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4盒,营业额160.00元,利润40.00元。2021年9月8日供应商随州市丰华宝源食品有限公司召回该批次黄花菜4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3.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40.00元。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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