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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六期) 发布日期:2021-12-20 20:11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徐家欢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六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8日,由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对由北京天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都邦牌玉竹茶色素胶囊进行抽样检验,并于9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SC21110000103730311,检验报告编号JB2100422。报告结果显示该都邦牌玉竹茶色素胶囊(规格型号为72克(0.4克×60粒×3瓶)/盒、生产批次为(20200801/2020-08-17)育亨宾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送达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因当事人申请复检需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复检报告(编号:NJ2021BF001)不符合BJS201808《食品中5种a-受体阻断类药物的测定》和BJS201805《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对其立案调查。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批号/生产日期为20200801/2020-08-17  “都邦牌玉竹茶色胶囊”59盒抽检价格16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9440元,违法所得共计464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都邦牌玉竹茶色素胶囊”行为涉嫌违反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六)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应给予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茶色素”43.71克,违法所得464元;              

  2. 免于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3. 处30000.00元罚款 ;                                     

    罚没款合计30464.00元(叁万零肆佰陆拾肆元整)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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