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6113629/2024-31065 | 主题分类 | 工商;标准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随市监函〔2024〕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3-11 11:06 |
编辑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随市监函〔2024〕7号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香菇深加工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全市各香菇深加工产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香菇深加工产品整体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现将全市香菇酱、香菇浓缩汁等香菇深加工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明确如下: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配料表(包括食品添加剂)。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三)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其中:
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净含量(Q)的范围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
Q≤50mL;Q≤50g | 2 |
50 mL<Q≤200mL;50 g <Q≤200g | 3 |
200 mL<Q≤ lL; 200g<Q≤1kg | 4 |
Q>1kg;Q>lL | 6 |
(四)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其中: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年代号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标示2位数字。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六)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xx-xx℃保存;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产品执行标准代号。
(九)营养标签。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二、关于标注内容的其它要求:
(一)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二)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三)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四)不得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五)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六)食品标签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七)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²时,所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其它未尽事宜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最终解释。
三、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全市香菇深加工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开展监督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查处。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