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大力度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中第三条“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的要求,切实精简压缩企业登记注册中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材料,方便群众兴商办企,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随州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随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提高《方案》制定的科学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现公开面向社会就《方案》内容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征求意见对象
《随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三、征求意见方式
有关《方案》内容的意见建议可以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形式发送。
邮箱:1175511343@qq.com
传真:0722-3598860
邮寄地址:湖北省随州市迎宾大道58号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科(收)
邮编:441300
联系电话:0722-3598038
电子邮件、传真、来函等请注明“我为《方案》建言”字样。为了方便和您联系,请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我们会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言内容严格保密。
期待您的参与!
随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8月18日
随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
承诺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企业开办登记注册便利化,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随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企业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取得前置审批事项方可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相关主体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登记参照执行。
本方案所称企业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本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分离。
第三条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统筹兼顾、放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县(市、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报。因未取得门牌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所有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下列行业列入负面清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不适用登记申报承诺制。
(一)餐饮、娱乐、洗浴、网吧、培训、KTV、棋牌室、铝合金防盗窗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
(二)危险化学品销售、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三)重污染高耗能风险行业,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排放,有化学合成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
(四)针对特定人群以宣讲式方式销售保健品,容易引起较大影响的销售行业;
负面清单外的其他行业,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经营场所信息表(见附件)代替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负面清单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并在企业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第九条允许在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者,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允许申请人以住宅从事负面清单以外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重点是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四)车库、车棚;
(五)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六)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
(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第十二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于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行为的自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列入信用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各地政府、管委会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对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市场主体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第十四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举措,并自行管理、发布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随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附件
随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省、市、县(市、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 | ||
产权所有人姓名/名称 | 产权所有人 联系方式 | ||
不动产产权信息 | □产权证号 □未取得产权证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自有□其他 | ||
房产使用时间 | 年 月日— 年月日 | ||
申请人承诺 | 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已与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管理机构签订了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已知悉《民法总则》、《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 4.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5.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5、当事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存在虚假行为的,登记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提交虚假材料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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