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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2006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8-04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徐家欢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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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20068号提案的答复

夏双萍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整治和规范居民小区餐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居民小区餐馆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全国各地,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吸纳了数量可观的从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市场空白。相对于其他传统餐饮业居民小区餐馆作为一种新业态,运营成本低投入,省去了各类税费开支,能带来一定的利润,成为许多下岗职工、青年创业者谋生的重要渠道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从业就业问题,但普遍存在无照无证经营、油烟噪音污染、偷税漏税、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隐患和问题,目前仍处管理“真空地带”,此类问题在我市也同样存在。据统计,目前随州主城区居民小区餐馆约130家。一些市民之所以居民小区餐馆认态度,主要是认为其方便、经济、实惠看重的是其私密性、隐蔽性和独有性,但这种隐蔽性恰恰给监管部门检查和取证带来了难度。

一、关于建议禁止在中心城区居民小区从事经营性餐饮服务活动问题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明确要求简化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住所的条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作出具体规定。为简化住所登记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法保障我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维护市场秩序,2014年3月21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工商局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鄂工商规〔2014〕38号):一是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时,提交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二是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三是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是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于释放更多的场所资源,鼓励投资创业热情起到了推动作用。对促进住所(经营场所)要求很低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等新业态企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今年以来,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六稳”“六保”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目前全面放开“地摊经济”的大环境下,对于居民小区餐馆更需要标本兼治,疏堵并举。

二、关于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核发餐饮营业执照之时,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和镇街等部门联合审查,对不符合餐饮准入条件的不予发放餐饮营业执照,严把准入关。

为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秩序,《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外,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划、土地、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规划、住建、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积极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应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按相关规定作出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承诺。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新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为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机构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环保审批已不再是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市场监管局将严格执行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禁止性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工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20年6月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从事食品经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在2个月内可先经营后办理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同时,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推行“先证后查”。对于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在省内已开办5家以上直营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新申请食品许可证、单品特色小吃店和季节性餐饮许可等试行告知承诺制,当场发证,“先证后查”。

三、关于建议房管部门及各小区物业服务机构要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居民小区房屋使用情况管理,对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家居餐饮服务活动的,应责令停止经营问题。

近年来,市住建部门不断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督促其加强对居民小区违规行为的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尤其是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在居民小区开办餐馆的行为。一是畅通投诉渠道。今年4月,市住建部门制发了《随州市物业服务区域信息公示栏》和《随州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常见问题投诉指南》,要求物业企业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相关内容以及职能部门及专营单位联系方式,让各物业企业和小区业主主动接受广大业主监督,畅通广大业主投诉渠道。二是落实“三联单”制度。今年初,市住建部门出台《关于落实小区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处理“三联单”制度的通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违法建设等违规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责任,认真填写《住宅小区违规行为巡查、劝阻和报告处置记录表》《违规行为劝阻通知单》《违规行为报告书》(三联单),及时将小区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推动执法部门进小区工作。三是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今年以来,市住建局房产市场管理所抽调部分班子成员和科室人员组建三个检查组,积极开展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检查,下达《物业服务不规范行为整改通知书》13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内显著位置落实“两个公示牌”和“三联单”制度,引导业主通过合法诉求渠道维权。

四、关于建议对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居民小区餐馆,应进行一次性整改问题。

据统计,目前,随州主城区约130家居民小区餐馆,因多种原因均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有关要求,拟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下发问题整改督办函,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全面加强无证无照居民小区餐馆问题整改工作。

五、关于建议支持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居民小区从事餐饮业违法违规和扰民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责任单位应认真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的问题。

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对于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包括食品安全问题),公众可以通过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于居民小区餐馆产生的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问题,建议公众向12345市长热线或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对于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开办居民小区餐馆的可向12345市长热线或房管部门投诉。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居民小区餐馆这一较为特殊的食品经营业态,既立足当前,更着眼长远,在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实施靶向长效监管上下功夫。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守法意识。督促并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居民小区商住楼非法从事餐馆服务的危害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餐饮服务基本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等进行多渠道、广范围的立体宣传。一是张贴公告宣传。在城区各居民小区住宅楼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向广大居民讲清在居民小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危害,确保人人知晓;二是面对面宣传。督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商住小区进行逐一摸底排查,对涉事单位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办证程序讲解,督促其自觉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引导经营者选择合适的经营场所规范经营行为,并下达《责令停业通知书》。三是部门联合宣传。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场监管、住建、城管、生态环境、公安等多部门联动,印制资料,精心制作各种展板,通过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法律知识、广场大屏幕循环播放、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向公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营造出人人关心、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多措并举,推进社会共治。一是拟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下发问题整改督办函,督促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住建、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摸底调查、宣传教育、劝导搬迁、清理整治等措施,对居民小区餐馆开展集中专项整治,针对少数居民小区餐馆油烟、噪声、水污染防治和食品安全问题不落实责任、不服从管理,尤其是对问题突出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坚持从严执法,通过责令整改和立案查处等行政执法手段,加大震慑力度,触动居民小区餐馆及时搞好问题整改,促进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二是拟提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在规划和建设居民小区楼盘时,应将油烟净化处理与用水、用电消防等全部纳入基础设施内容通盘考虑,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是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干部、网格员、食品安全协管员,长期开展宣讲,把无证经营居民小区餐馆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害性讲深讲透,达到人人知晓,人人监管。

(三)坚持疏堵结合,实施分类处置。为强化居民小区餐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方面,督促并指导各地通过召开居民小区餐馆食品安全管理约谈会形式,组织进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报居民小区餐馆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分析居民小区餐馆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及问题原因,督促相关责任人充分认清形势,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严格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对具备条件的进行办证指导和服务,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通告、听证、公示;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对不听劝阻的继续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严厉打击。

(四)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经营行为。一方面,坚决贯彻《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规〔2014〕38号)精神。凡利用城乡居(村)民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必须遵循“安全、环保、不扰民”基本原则,明确市场主体不得利用居民住宅从事易燃易爆、餐饮娱乐、生产加工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等“禁入红线”,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经营住所(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补充提交业主委员会、居(村)委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另一方面,督促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居民小区餐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和居民小区餐馆开办者的责任,构建起县(市、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监管网格,从制度层面打通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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