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随州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环字[2023]10号)文件要求,我局立足部门职能,严格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生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一、生态环保履职情况
1.强化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机构监督。一是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规范生态环境检测行为,保障检测数据真实有效。此次从3家第三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中抽取1家开展监督检查。二是联合生态环境局开展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对全市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中,依据检验检测信用风险分类情况按15%的比例随机抽取了3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其中2家存在一定的问题,1家未开展检测活动。三是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邀请机动车检验专家进行一对一指导帮扶,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指导整改,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行为。
2.严格落实成品油及商品煤质量监管。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2024年十大民生项目工作任务,切实维护消费安全和污染防治治理,随州市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成品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一是在落实落细上着力。结合省局工作部署,制定随州市2024年市场监管系统成品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明确职责,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高质量完成成品油质量专项抽查工作。二是在高质高效上发力。按照省局任务分配, 积极协调技术机构组织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查,已完成全部99家加油站121批次成品油质量抽查任务目标,其中抽检汽油81批次、柴油40批次,抽查包括中石油19家、中石化28家、中海油2家、社会加油站50家。三是按照《随州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加强燃煤污染整治的工作部署,以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内散煤生产、销售管控为重点,制定印发《随州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源头管控宣传,加强对燃煤及煤制品加工端、销售端的宣传引导,告知商户停止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任何原煤、散煤、型煤等煤制品,组织对禁燃区内相关企业、堆场、销售网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煤企业停止煤制品加工、销售。对5家煤企10批次商品煤开展了质量监督抽检,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3.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审查和监管。一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发了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落实方案,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上门开展宣传,向企业宣讲锅炉淘汰有关政策。结合省局筛查的拟淘汰锅炉名单、监管系统和日常监管掌握的符合淘汰条件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名单进行核查,共计发现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37台,中心城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1台。二是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有关锅炉限制类和淘汰类要求,不再受理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 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三是有序实施锅炉淘汰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禁止新建和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锅炉,不再办理新建锅炉的施工告知,不予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湖北特检院随州分院对到达定期检验时间的29台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进行了停止检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督促各使用单位停止使用。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内涵,坚定走绿色发展之路不动摇,认真履职尽责,推动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立足职能职责,坚持把市场监管工作融入到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助推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大力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统筹各项职能、监管、执法各个环节,打好市场监管“组合拳”,持续强化对市场主体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营造规范有序、生态环保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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